注:这是一个败诉的类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这一案件反映出不少问题。此后,经司法机关建议,运营商已明确公示的一条短信的具体长度,亿万消费者的知情权获得了保障。
广州市民郭先生是广东移动的神州畅听卡用户。2010年6月下旬,郭先生在查询话费清单时,偶然发现其中一条短信竟然被两被告收取了三条短信的费用。再据统计,在 2010年1月至7月间,两被告累计多收取此类短信费用达4.65 元。经多次查询,运营商才答复短信内容超过70个字符时将拆分收费。郭先生对此潜规则提出挑战,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2010年1月至7月间多收的短信费人民币4.65元,并按此金额的一倍的赔偿人民币4.65元,共计9.3元;停止按“短信内容超过70个字符的,超出部分另按新一条短信收费”计费模式;今后严格按短信条数计费;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案件于2010年8月1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出现如下焦点:
一、谁在拆分超过70个汉字的短信?
被告认为,拆分短信息并非移动公司所为,而是手机制造商为合法取得手机入网许可所作的初始设置,故设置短信息允许容量限度为140个字节即70汉字/条,被告仅作为短信息的处理中心,依照手机拆分后的短信息条数进行收费。
但原告则当场指出,被告的这一主张显然与事实不符。庭审现场演示,原告收到的由被告发出的共有110个汉字的广告信息,接收时以一条信息完整显示,而原告2002年生产的手机所保留的已经发出的90个汉字的短信息,被告计费系统也以显示以拆分两条收费,拆分短信并非手机所为,而是被告擅自拆分所致。
二、发送超过70个汉字的短信技术上是否可行,会否增加成本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长短信的发送使用的不是手机终端,因而可以发送超长短信。
原告则认为,被告收取的本是传送短信的费用,编辑短信才是终端的事,而被告无权对编辑短信收费。既然被告承认完全可以传送自己所编辑的一条超长短信,那么对用户超70个汉字的短信拆分收费实属双重标准。既然被告的超长短信可以作为一条短信无障碍地传送,那么如果原告等广大用户的手机如果能够编辑长短信,被告也应一视同仁地视为一条短信发送:因为技术规则对于发送与接收是一视同仁的,不可能有所区别。而被告却在发送原告等广大用户所编辑的长短信时,不作为一条信息发送,而是以超过70个汉字为标准拆分收费,这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在庭审中,当场演示原告手机完全能够接收或发送一条字符长度超过70个汉字的短信息,已获得入网许可证的多年前生产的手机有此功能,新出产的手机更可以发送超长短信,被告声称系生产厂家自设并称入网许可所限并非事实。若如被告所言,拆分信息是手机初始设置所为,为何原告收到被告超过110个汉字的短信息却完整地以一条信息显示,而发送的超过70个汉字的短信息也以一条保存。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手机接收短信免费,所以无论长短一律以一条接收,而发送短信涉及收钱,所以才会以70个汉字为标准细细拆分。
据了解,被告现拥有5.22亿用户,每年短信息量达6812亿条,这当中含有大量被告经常向包括原告在内的用户发送大量字符长度远超本案中原告所发被拆分短信长度的广告短信和公益短信,这说明发送(超)长短信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困难,也不构成运营成本上的额外增加,否则,被告就不会如此地不加克制地大量发送。
三、运营商的拆分短信另行计费的行为是否涉及欺诈?
被告认为,一条短信就是以70个汉字计算的,超出就拆分计费。
原告认为,根据《神州行、动感地带客户服务协议》、经政府价格部门审核的《移动通信资费表》, “神州行畅听卡”用户,发送短信以0.15元/“条”计费(注:其中未以任何方式标明70个汉字或140个字符为一条短信)。对于按字符长度拆分收费,被告属下番禺大石营业厅亦称没有该书面文件,故广大用户不可能通过营业厅等公开途经了解到被告的这一隐蔽做法。被告的这一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从事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疗卫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违反规定所收的费用,应当加倍退还消费者。”
一、二审法院均宣告移动公司胜诉,但消费者确实只知道按条收费,超出70个汉字要另外收费的规定谁知道呢?该案败诉后,天河区检察院还组织了调解,再后来,短信不再流行了。运营商私自拆分短信收费没有被法律纠正,只是一定程度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