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解决假枪真罪不能指望单纯提高枪标
伤眼枪支标准的荒唐性已经举世皆知,近年来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公安部将现1.8焦耳/平方厘米伤眼枪标恢复至2008年之前的木板射击试验法的16焦耳/平方厘米。这一要求无疑是正义的。恢复原16焦耳/平方厘米枪标,可极大恢复仿真枪产业和人们娱乐生活,避免更多民众再掉进假枪真罪大坑,表面上也简单易行。但2019年底,公安部不但没有提高枪标,反而出台更严厉的新枪规,让这一朴素愿望化为泡影。为什么提高枪支标准并不能根本解决假枪真罪呢?
首先,单纯提高枪标作用十分有限。假枪真罪的形式各式各样,目前的假枪真罪几乎蔓延到所有枪形物,及可能成为枪形物的所有配件,不仅包括伤眼假枪(2支当一真枪),还包括枪形物配件(30个当一支真枪)、听响声的火柴枪以及钥匙扣链装饰用4厘米袖珍左轮轮、发令枪及配件、疑似枪管的钢管等等等等。枪标提高后,对于气体低比动枪是个福音,但对于其他形式的假枪真罪特别是但对于之前的案件平反却基本难有帮助。更何况,现2019年枪规更是改为火药枪无需检测比动能,单纯提高枪标的意义就更小了。
其次,单纯提高枪标不利于推进假枪真罪的法治化解决。要求提高枪标是建立在公安部有权调控枪标这个错误的大前提之下的。既然公安部调控枪标是合法的,那如何调控都是公安部权力说了算,无论怎么调案件都是没有错的,那怎么会有假枪真罪错案呢?假枪真罪的要害不仅在于荒唐性,更在于公安部无权通过推荐性行标和内部文件调控法律枪支标准的极端非法性。能够解释法律枪支定义的只能是立法机关,要求公安部按原非法路径调高枪标是以制造错误的方式改正所谓错误,是以非法手段解决非法性问题,背离了法治轨道。客观上,公安部也并不领情。所以,要求公安部提高枪标看似简单,实则于法不符也不可行。
第三,只有立法机关出面才能根本解决假枪真罪。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其宪法地位不仅高于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也高于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上述机关的工作。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刑法枪支、弹药定义作出立法解释,对现有枪支弹药文件、标准进行评判作出统筹安排,无疑是最权威、最有效、最科学、最中立也是最有力的。最高公检法司在假枪真罪问题上或多或少地存在自己的利益考量,让他们配合立法机关较为适宜。通过立法解决,可以确认以前公安部枪标及文件的非法性,就会从根本上解决假枪真罪。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解决,可以实现法律对行政权、警察权的有力约束,这将最有力地避免冤假错案,此对于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关于确认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非法无效的
公民建议书
申请人:周玉忠,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洗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9楼,邮编:510601。邮箱:446179883@qq.com。
电话:13724802475。
申请事项:确认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非法无效。
理由如下:
一、公安部19年五次自相矛盾枪标酿成假枪真罪十二年浩劫(略)
二、假枪真罪造成文革结束以来最大人权灾难和司法混乱(略)
“假枪真罪”案的被告人,涉及各行各业,有法官、城管、科学家、医生、警察、大学生等等,12年来涉案人员当以十数万计,无数人的自由、前程和幸福被摧毁。
三、公安部枪标及标准的非法性
(一)公安部枪规实体上的非法性
1、我国权威传统认知枪支是中远距离发射子弹的夺命武器。2、刑法枪支应至少具备50米内一枪毙命的“致死”本质特征,公安部伤眼文件枪支近距离无法穿透皮肤,绝非刑法枪支范围。3、公安部伤眼文件枪支与“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管理法上的枪支射击威力相差154倍。4、伤眼标准来源于10-20CM射击猪眼,极其荒唐。
(二)公安部枪规在制定上非法性
1、超越立法。
2、侵犯审判。
3、滥用职权。
4、胡参乱考。
5、秘密入刑。《2010年枪规》、《枪支致伤力判据》及《2019枪规》,并未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即对全社会毫无约束力。公安部将内部秘密文件用于入罪,使得中国法制倒退了2556年。
6、逃避审查。
7、非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13号,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制定社会管理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及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应遵守此条例。《2019年枪规》涉及公众入罪与否,事关全社会重大利益,应受此条例约束。根据此条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但《2019年枪规》未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甚至于出台后也不公布,全程秘密,完全非法。
2011年3月1日、2013年4月25日,2013年8月9日,本公民曾三次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邮寄公民建议书,请求撤销《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2016年4月2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乔敬轩母亲张荣叶上述同样建议转国务院法制办处理,但至今也无消息。
原国务院法制办对于此一涉及公民生命与自由、公众安全与公共秩序、人权保障与法治尊严的重要公民建议,十年来长期不闻不问、置之不理,这一失职渎职行为,也是导致假枪真罪蔓延12年的重要原因。现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并入司法部。司法部作为国家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特别是从根本上解决“假枪真罪”负有重要责任。为此,特请求国务院、司法部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公安部上述文件和标准非法无效。
此致
国务院
司法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认定刑法枪支弹药、统筹假枪真罪以及完善仿真枪管理的
建议稿
一、制式火药枪支、弹药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弹药。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视为刑法枪支。
二、以气体或弹簧等非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形物,枪口比动能≥31.6 j/cm2的为高能量仿真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一支以上的,可以入刑追究。
三、以气体或弹簧等非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形物,枪口比动能≥16j/cm2的,为较高能量仿真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两支以上的,可以入刑追究。
四、气体或弹簧等非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形物,枪口比动能≥1.8j/cm2且<16j/cm2的为成人仿真枪,纳入治安管理,实行实名制。
五、气体或弹簧等非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形物,枪口比动能<1.8j/cm2但≥0.16j/cm2为10周岁以上人员玩具枪;枪口比动能<0.16j/cm2的为玩具枪。
六、生产厂家应清楚标明枪形物的类别、适用人群及注意事项,
并进行溯源管理。
七、对于较高能量以上仿真枪和弹丸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
等等环节,实行与火药制式枪支、弹丸同等的行政管理措施。
八、经查涉较高能量以上仿真枪系用于娱乐、游戏、体育、培训、收藏或经营等等目的并无涉枪涉或武器犯罪主观故意的,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得追诉。
九、查获的仿真枪配件可组装成较高能量或高能量仿真枪的,按实际组装成的较高能量或高能量枪支论处。不能组装成较高能量或高能量仿真枪的但属于枪支关键零部件的,按30:1的标准折算较高能量仿真枪处理。但是同时可用于合法用途的除外。
十、对于因实施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所导致的BB枪、火柴枪、水弹枪等低比动能仿真枪及配件类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平反,并不纳入错案追究范围。
十一、枪支、弹药性能鉴定由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枪支属性,需使用制式子弹或现成铅弹、钢珠等弹丸进行测试,不得组合弹丸或弹药进行。除正常使用条件下系前装填式的鸟铳类步枪、火炮外,均不得使用装填散装火药或弹丸的方式进行测试。鉴定过程除现场记录外,必须同步录音录像。
十二、修改刑法,将动能超过78焦耳的制式枪支、弹药所涉罪名、量刑,与较高能量仿真枪、高能量仿真枪及弹丸的所涉罪名、量刑相区分,后者量刑应较前者大幅度减低。
十三、对假枪真罪问题进行全面客观调查,并依法作出结论,并考虑我国国情,考虑出台一部《仿真枪管理法》
注:2021年9月24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