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五金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宁波一五金厂老板被判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二审获刑10年半
2025年3月28日,浙江高院送达二审判决书,终审判决陈海波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将原一审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减至十年六个月。二审判决(P7如上图)认为:“结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二审判决(P8如上图)认为:“结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按照西南政法大学鉴定意见,案涉部分产品与国外多种军用枪支或仿真游戏枪通用,依然可认定为枪支散件。”作为二审辩护人,笔者对终审判决竟然适用已过时五年文件判案感到十分惊讶。
在二审辩护词(P6)中,笔者写道:“2020 年 3 月 2 日,辩护人收到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0年答42号】及其附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 号下称《2019 年枪规》】。该文件对 2010 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进行了修订,发布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但无法在法规库和公安部官网检索到。2024年5月,笔者将包括上述材料全文在内共334页一并提交浙江高院,其中并不包括公通字〔2010〕67号文(如上图证据清单)。
在辩护词(第17-23页如上图)中,笔者写道:“一审判决实质上是根据公安部内部文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于2019年12月取代公通字〔2010〕67号)假冒刑法第125条文件入罪、秘密入刑,此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写明是按公通字〔2019〕30号文件所做的鉴定,它就是判决陈海波有罪的关键证据。就此,在辩护词第32页,笔者也对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不依据刑法、枪支管理法,仅依据公安部内部文件“公通字〔2019〕30号”将涉案产品鉴定为枪支散件,属于鉴定依据非法无效。现浙江高院根本未看辩护词、宁波鉴定书和所交材料,在二审判决中突兀地引用五年前已经失效的公通字〔2010〕67号判案,让人不可思议。
在二审辩护词中,笔者归纳指出一审判决存在四大根本错误:1、将公安部内部文件当成刑法、枪支管理法错误适用,文件入罪秘密入刑;2、对1977年以来AR15枪支专利放开全球广泛生产其各类零件部件,涉案零件已经通用化的关键事实不顾,将在AR15类枪形物上通用对枪支射击性能无影响的辅助小零件错误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3、对本案不存在制造枪支的重要事实于不顾,片面适用《2009年解释》第七条后半句将形同废铁的30个小零件无厘头地等同一支杀人枪支;4、对陈海波属于小五金出口商其制售行为无社会危害性的基本事实视而不见,将小五金加工出口商错判成军火商。二审辩护词共分十个大点54页33896字,对陈海波不构成犯罪进行了全面论述(如上图辩护词目录)。可惜的是,二审判决所摘录的辩护观点仅为200字(如上图)仅为1/170,对辩护词一、二、六、九、十点和总结陈词连提都没有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综上,二审判决无视辩方意见和材料,围绕失效已五年、与本案无关的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大面积论证陈海波构成犯罪,所判非所辩,超出审判范围,让人无从理解,也严重侵犯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