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搜索

福建立法妇女通查配偶财产违法且存在三大错误应撤销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4-05-14 13:11:32 来源:原创

福建立法妇女通查配偶财产违法且存在三大错误应撤销


早在2009年,《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就规定,一方持有效夫妻关系证明,可查询对方的财产,有关部门有协助义务。就在那时,笔者就撰文指出这个有创意更有争议的“夫妻互查”于法无据、效果难佳,十多年过去果然如此。不幸的是,将于2024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45条更是片面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笔者认为这于法无据存在三大重大错误。

一、存在夫妻关系并不必然等于财产一定共同所有,有夫妻关系证明并不等于有权查询配偶财产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婚姻并不消灭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也不必然导致财产合并或共有。对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配偶在内都必须予以尊重,不得侵犯。

依据民法典,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民法典第1062条虽然规定婚姻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第1063条也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第1065条更是规定可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民法典规定下的夫妻财产制并非一律共同财产制,即使为共同财产制也有个人财产存在。现实生活中,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财产还可能与家庭财产、他人财产交织。因此,仅以夫妻关系确定配偶名下财产即为共有不合法律,以此理解为有知情权不合事实。对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与其他人一样同样没有知情权,想要满足好奇心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地方性法规须以落实法律为目的,不得抵触上位法片面创设对配偶财产的无限制调查权。

二、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查询配偶财产,抵触法律无法操作,若强推或适得其反

联名账号可视为共同所有,双方均可自查,不存在障碍。除此之外,储蓄、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的持有单位若仅与配偶中的一方存在业务关系的,其只能接受两种查询:一是权利人自查或授权查询;二是有权机关职务查询。作为未建立业务关系的配偶一方,仅出于维护自身知情权(确是共同财产利害关系人)或好奇心(属于配偶个人财产)提出查询的,相关单位应依据本行业法律规定予以拒绝,如《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除外实指依职权查询,地方性法规有关妇女查询配偶财产的,不属于“除外”之列。之所以如此,就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一旦超出业务相对性查询配偶财产成风,不仅各行业无所适从恐怕会引发更大混乱,远不是解决配偶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这么简单。

现实中,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尚且难以让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积极配合调查,哪怕进入诉讼保全也难以检索他人财产。地方性法规赋予妇女可通查配偶一切财产,不仅超出了民事诉讼调查的强度,还超越了刑事侦查力度(侦查机关限于案涉有关财产,此通查涉及无关的个人财产或他人财产)。为了满足知情权居然给予“侦查权”违反了比例原则;哪怕涉及知情权,配偶可通过联名登记及协议预防,也可通过协商等解决,还可通过司法处理,无需配置此强力“侦查”突袭进攻手段;如此规定也有弊端,为躲避查询,强方会提前转移共同财产,分割时查清更困难;很难避免配偶个人财产或其他无关人员(如被代持人、合伙人、家庭成员)的财产权、隐私权被侵犯;若涉及腐败、犯罪的,势必破坏法定侦查秩序或引发新纠纷或犯罪;妇女家庭侦探涌现,争夺户口本保管权或成新热点。

三、规定妇女单向查询男方配偶财产,违反平等原则,不合社会实际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妇女可查配偶财产,而不是互查(互查即使有伤害也可抵销),比2009年广州市地方性法规更多了一大倒退,这其实是推定在婚姻中男方隐瞒共同财产较为普遍严重侵犯女方权益,这一假定本身是制造男女不平等。女性在国家、社会和家庭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实质为强弱不平等及善恶不对等,在强势且坏的女(男)性面前,男(女)方被精神控制、欺凌、虐待、掠夺甚至导致自杀的悲剧都十分常见。渣男渣女是社会之病非性别之错。因性别导致的女性劣势应主要由国家和社会填平而不是通过给予妇女婚姻“侦查”特权安慰。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强调性别平等而非突出保障某性别权益,是建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而不是妇联这种纯粹为女性维权的机构的做法,值得借鉴。

保障知情权应以预防为主,如事先详细约定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范围、对重要的共同财产进行联名登记或共同管理,以及及时请求司法解决等。2024年6月1日后,若福建妇女查配偶财产火热希望秩序井然;如果重蹈广州市立法覆辙成为摆设,希望今后可以好好珍惜立法资源。

凯成所纪念周玉忠律师执业二十周年暨“无罪辩护的准备与展开”研讨会

人民法院案例库应立即删除“假枪真罪”参考案例改推无罪案例

湖南一导轨被枪案不诉,检察官真诚履职比律师专业辩护更重要


你的喜欢,就是我坚持写下去的能量器
好文推荐
已有0人推荐
文章推荐
从律 24 年:迎击执业风雨助推社会公平 周玉忠律师公众号一年文章列表:2023年甘肃一号“枪”七人获国赔资格 浙江高院无视辩护权适用失效已五年公安部文件终审判决宁波小五金商被军火商案 出庭时最不想带的就是律师袍 一审法院接收上诉状弊端明显应改由二审法院统一接收 律师钻爬吊车地洞进检务大厅人格权一案被受理,恭请律协会长们届时莅临旁听 十分珍惜一审前辩护机会是避免耽误案件的必然选择 滥用律协职务是律师行内不当竞争的首要表现 誊录只能逐句抄录?律师复制庭审录像用于辩护被投诉成立? 为保辩护有效刑事诉讼法必改七大要点 1928年版刑事诉讼法给当前修法的重要启迪 可借鉴对岸改进裁判文书 从客流构成走向考虑零陵应当设站 原一决定起诉的仿真枪案近日逆转为不起诉 劳东燕《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刑法分析》一文用29个反问碾碎了理性精神 看我国东岸如何分析采信证据作出性侵无罪判决 钥匙扣“枪”案鉴定人全国枪支管理专家撰文呼避免“玩具枪入刑”以维护司法之体面  应将牛某非法买卖枪支案立即移出人民法院案例库—应将王国其无罪案作为参考案例  2024年类案辩护回顾—从广州出发根本解决假枪真罪 枪支散件案现法定刑以下判决需报最高法核准 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及统筹解决枪支散件类假枪真罪问题的建议书 一火柴枪案幸不起诉,回归“火柴枪是玩具”常识任重道远 假枪真罪十四年无罪辩护中的十个为什么? 华南一涉8支BB枪案今天撤销为办案机关勇于担当点赞! 人民法院案例库应立即删除“假枪真罪”参考案例改推无罪案例 湖南一导轨被枪案不诉,检察官真诚履职比律师专业辩护更重要 从《枪支认定书》和我国台湾立法谈AR15枪支零件案无罪辩护 诉讼代理应全面开放冒充律师应绝对禁止 被告人数众多案件庭审僵局难解呼唤松绑共同辩护 刑辩“转诊”制度应予完善 湖南:导轨被“枪”案X某昨日终被取保 ​  酒店离奇坠楼案终审:自行跳楼不被采信被告担责八成 22年版BB弹类枪支散件鉴标升至伤眼枪标六倍意义有多大? 二审辩护权被剥侵常见情形及应对 “枪支散件”应正名为“枪支主件”并严格限定认定范围(附公民建议书) 枪支散件入刑类案无罪辩护要点 钥匙扣“枪”案检察官网上为夫喊冤不是应有的“报应” 劳荣枝案二审维持死刑,暴露三个程序遗憾 跨越二十年法子英律师会见笔录成为指控劳荣枝证据 是否颠覆辩护伦理? 反转 仿真枪小贩入狱4年被撤诉 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少年迎再审 强制执行法需做四大修改才能让老赖不再嚣张 无罪辩护中律师与客户双向选择要点 残疾(死亡)赔偿金不属刑附民诉讼范围的司法解释条文应确认无效 How to prepare and conduct a plea of not guilty in China Former judge gets free sentence for buying 2 BB guns 无罪辩护的准备与展开——执业二十周年会议主题发言 以专业力促正义——纪念周玉忠律师从业二十周年 马欢实心发令器配件被枪支案重审宣判 从十一年六个月减为四年九个月 700万元债权侵权纠纷案以20万元和解 公安部2019枪规有哪些新的变化 周某集资诈骗案二审从十年改为五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应改为性别平等保障法  熔喷布机销售案:二审改判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国庆前夕一开设赌场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后转治安处罚结案 复旦大学开除三嫖娼学生学籍有违比例原则 从“崖山之后无中华”到“崖山之后”再造中华! 厦门:万言上诉求无罪案被秒结,检察机关发函纠正必须再审 钥匙扣“枪”案一审宣判12人免罚3人法定刑下量刑 “伤眼即枪”试验比“熟蛋返生”实验更加恶劣 长沙:生产过桥等配件被控非法制造枪支案:情节严重不成立判四年半 女辅警“敲诈”案应先让民法典评价 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应戒娱乐性加强实用性 开设赌场罪审前辩护先获自由再被不起诉 爆竹炸鱼入罪与假枪真罪哪个更离谱?! 《行政处罚法》确立拘留暂缓制度,意见被部分采纳 可借鉴的对岸刑事诉讼法条文一览 民法典使业主自治决策难度明降暗升? 鞍山:钥匙扣枪案连审三天律师十大理由力辩无罪 退伍军人淘宝卖火柴枪案昨日取保 鞍山:因4厘米左轮“枪”深圳老板等15人被控枪罪案今日开庭 当前认罪认罚制度的异化趋势及解决出路 深圳:军迷被枪罪公堂垂泪,律师无罪辩同行相怼! 关于确认公安部三个枪规文件无效的申请书 《行政文件监督条例》公民建议稿 深圳:11军迷购BB枪被诉非法买卖枪支罪案17日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为假枪真罪站台,南开大学刑法博导模糊了哪些法理与常识 熔喷布机购销纠纷案的主要问题 民法典编纂修改意见二(婚姻家庭及继承篇) 民法典编纂修改意见一(总则合同物权篇) 让“不打工男”好起来,这才是社会应有的态度! 全国首例开发商收购房屋被诉“补一罚三”案终审判赔差价及利息 永广高铁入规十四五,民间呼吁暂告段落 一条短信到底是多长? 消费者知情权获保障 港人99年认购房屋被开发商转卖诉讼六年终追回 借名购房案中利用证据优势推翻房屋登记实现房归原主 含大圆柱最坑爹商铺买卖案二审大逆转圆满和解 从美国枪击案近况看中国“假枪真罪”的荒唐—反假枪真罪十年总结报告 马某买2支BB枪案被不起诉 盈科案例|全国首例:卖18支仿真枪玩具商从重判十年到无罪获赔 央视[法治在线]法治封面:玩仿真枪 判无期徒刑? 仿真枪的罪与刑之三:周玉忠律师与仿真枪案的八年抗战 知道|律师:“假枪真罪”判无罪,比冤案平反都难

联系我们

ADD: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46楼

M/T:13724802475(微信)

email:446179883@qq.com

 

图片展示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法网 周玉忠律师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技术支持:富码科技 粤ICP备10019804号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法网 周玉忠律师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     技术支持:雷霆富码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
粤ICP备1001980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