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9年,《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就规定,一方持有效夫妻关系证明,可查询对方的财产,有关部门有协助义务。就在那时,笔者就撰文指出这个有创意更有争议的“夫妻互查”于法无据、效果难佳,十多年过去果然如此。不幸的是,将于2024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45条更是片面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笔者认为这于法无据存在三大重大错误。
一、存在夫妻关系并不必然等于财产一定共同所有,有夫妻关系证明并不等于有权查询配偶财产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婚姻并不消灭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也不必然导致财产合并或共有。对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配偶在内都必须予以尊重,不得侵犯。
依据民法典,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民法典第1062条虽然规定婚姻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第1063条也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第1065条更是规定可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民法典规定下的夫妻财产制并非一律共同财产制,即使为共同财产制也有个人财产存在。现实生活中,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财产还可能与家庭财产、他人财产交织。因此,仅以夫妻关系确定配偶名下财产即为共有不合法律,以此理解为有知情权不合事实。对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与其他人一样同样没有知情权,想要满足好奇心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地方性法规须以落实法律为目的,不得抵触上位法片面创设对配偶财产的无限制调查权。
二、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查询配偶财产,抵触法律无法操作,若强推或适得其反
联名账号可视为共同所有,双方均可自查,不存在障碍。除此之外,储蓄、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的持有单位若仅与配偶中的一方存在业务关系的,其只能接受两种查询:一是权利人自查或授权查询;二是有权机关职务查询。作为未建立业务关系的配偶一方,仅出于维护自身知情权(确是共同财产利害关系人)或好奇心(属于配偶个人财产)提出查询的,相关单位应依据本行业法律规定予以拒绝,如《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除外实指依职权查询,地方性法规有关妇女查询配偶财产的,不属于“除外”之列。之所以如此,就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一旦超出业务相对性查询配偶财产成风,不仅各行业无所适从恐怕会引发更大混乱,远不是解决配偶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这么简单。
现实中,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尚且难以让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积极配合调查,哪怕进入诉讼保全也难以检索他人财产。地方性法规赋予妇女可通查配偶一切财产,不仅超出了民事诉讼调查的强度,还超越了刑事侦查力度(侦查机关限于案涉有关财产,此通查涉及无关的个人财产或他人财产)。为了满足知情权居然给予“侦查权”违反了比例原则;哪怕涉及知情权,配偶可通过联名登记及协议预防,也可通过协商等解决,还可通过司法处理,无需配置此强力“侦查”突袭进攻手段;如此规定也有弊端,为躲避查询,强方会提前转移共同财产,分割时查清更困难;很难避免配偶个人财产或其他无关人员(如被代持人、合伙人、家庭成员)的财产权、隐私权被侵犯;若涉及腐败、犯罪的,势必破坏法定侦查秩序或引发新纠纷或犯罪;妇女家庭侦探涌现,争夺户口本保管权或成新热点。
三、规定妇女单向查询男方配偶财产,违反平等原则,不合社会实际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妇女可查配偶财产,而不是互查(互查即使有伤害也可抵销),比2009年广州市地方性法规更多了一大倒退,这其实是推定在婚姻中男方隐瞒共同财产较为普遍严重侵犯女方权益,这一假定本身是制造男女不平等。女性在国家、社会和家庭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实质为强弱不平等及善恶不对等,在强势且坏的女(男)性面前,男(女)方被精神控制、欺凌、虐待、掠夺甚至导致自杀的悲剧都十分常见。渣男渣女是社会之病非性别之错。因性别导致的女性劣势应主要由国家和社会填平而不是通过给予妇女婚姻“侦查”特权安慰。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强调性别平等而非突出保障某性别权益,是建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而不是妇联这种纯粹为女性维权的机构的做法,值得借鉴。
保障知情权应以预防为主,如事先详细约定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范围、对重要的共同财产进行联名登记或共同管理,以及及时请求司法解决等。2024年6月1日后,若福建妇女查配偶财产火热希望秩序井然;如果重蹈广州市立法覆辙成为摆设,希望今后可以好好珍惜立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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