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被迫爬钻吊车支撑架地面空洞往返检务大厅
2024年10月17日上午,笔者前往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对赵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当天早上9时30分左右,笔者到达检察院,安保人员坚决不准从正门进入,要求从大楼(面对正门)右侧工地进入检务大厅。笔者观察后告知,大楼右边通道堆满了建筑物料,一台大型起重吊车正从十多层高的楼顶到地面反复运送物料,十分危险不能通行。于是返回要求从正门进入,但被拒绝。无奈之下,笔者围着检察院大楼外围道路转了一圈未发现其他通道,于是又要求从正门进入但依然不准。此时,一名安保人员竟然主动引领通行,只见他从起重车底支撑横梁的地面空洞(约50厘米高)钻爬过去。笔者惊愕之余,觉得从广州来哈尔滨来一趟十分不易加上侥幸心理,无奈之下只得涉险费劲地跟着他爬钻通过后跟入检务大厅。进入大厅后,该人即从内部通道进入大楼消失了。这说明,从正门进入是完全可行的。
进入检务大厅,登记排号后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约一小时后,笔者要求从大楼正门离开但仍获不准,于是又不得不趟施工雷区原路返回。其间,发现另一位前来办事的民众也是如此往返。钻爬通行期间,吊车施工并未停止,几名工人也在吊车臂下方违章作业。虽然所幸未发生安全事故,仅造成衣服、手掌弄脏,但极具危险性与侮辱性。
二、反映五个月未果,无奈之下起诉终获受理
就上述事件,笔者自2024年10月19日起向当地多个部门反映五个月未果。2025年3月14日,笔者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因笔者与南岗检察院在南岗法院尚存在赵某案刑事诉讼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位于道里区)提出诉讼。起诉书认为,南岗检察院作为建设方,明知大楼右侧通道因施工特别因吊车作业不能通行且施工期长达62天,却坚决禁止原告通行正门强求从吊车作业区钻爬进出,既严重妨害生命权,又极大侮辱人格尊严。被告二作为施工方、被告三作为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与被告一构成共同侵权。诉讼请求如下:
道里区法院先是认为要求道歉内容包括“要求行政机关行使处罚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审核不通过。笔者说明诉讼请求1要求在道歉信中包括接受行政处罚的内容,这是要求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内容,与诉请要求行政机关处罚是两回事,法院遂要求在起诉状上注明已告知此节。在两次审核不通过后,终于在3月28日审查通过并告知立案。
三、郑重邀请三级律协会长或派人旁听,以终结本人二十余年执业维权败绩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也将此作为律协的首要任务。章程第八条规定,个人会员有权对律协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2025年3月4日,笔者向广州市律协提起维权后,市律协在要了一个南岗检察院电话后至今就毫无进展。在起诉审查期间,南岗区检察院又利用官方渠道劝逼笔者撤回起诉,这又进一步扩大了精神痛苦,也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回望执业二十三年来,笔者申请律协维权约五次均无一成功,虽然这不能完全归责于三级律协会长,但也不能说与三级会长无关……
作为23年来没有少支付一分钱会费的会员,在恭请三级律协会长拨冗莅临或派员旁听此案庭审。若本次律协维权依然无效,烦请三级律协退还笔者23年会费(可以扣除体检、责任保险和法律法规库等合理费用)。
一律协会长又被查说明执业律师确实不宜兼任律协主要职务和社会公共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