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女士与W先生在2018年10月24日离婚时约定将结婚之前购买原登记在W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确认为X女士婚前财产,离婚后即过户至X女士名下。该房房款九成系X女士所付,市场价格约400万元,过户时已转抵押至X女士名下。
2019年7月2日,香港人H某起诉X女士与W先生,称自2016至2018年期间,W先生以为名下公司经营为由向H先生多次借款本息滞纳金等约750万元未还。2019年8月6日,H某W先生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法院确认裁定书,其起诉认为X女士与W先生无偿转移房产应予撤销。X女士答辩称,其于2019年5月21日方知H某借款此事,并对债权真实性提出质疑。可一审开庭时,W某当庭否认挂名购房事实,并称此举实为逃避债务。鉴于房屋转抵押给银行,X女士遂要求追加银行参加诉讼。法院判决转押后的抵押权有效,驳回H某诉请,但认为无偿转让房产行为损害了H某债权可另案诉讼。至此,虽胜诉但风险未解除。
2021年5月,H某以债权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X女士赔偿670万元。针对本次诉讼,我们作为X女士的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
1、W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所借本案款项,部分借条加盖了公司印章且于公司经营,W某也承认将其中100万元转给了关联公司,应由公司及W某偿还。H某放弃追究公司及关联公司是其债权受损首要原因。
2、H某其放弃了追究G某的连带责任的担保责任,却一味地向X女士要求以房抵债,并放弃追究W某恶意转让名下两公司股权,是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另一重要原因。
3、X女士与W某于2018年10月24日离婚后直到在2019年5月21日X女士才知道此事,不存在与W某串通逃废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侵权。
4、W某在该房中实际仅支付不足15万元,连一成都不够,在离婚时将房屋确认为X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符合事实,其在撤销权纠纷中反悔不能成立。自离婚后W某尚欠抚养费未付。涉案房屋为X女士与女儿的生活居住保障。为免讼累考虑到W某对房屋的贡献,愿以20万元补偿H某了结此案。
5、退一步说,即使X女士存在所谓侵犯债权应予赔偿的,依法只是补充赔偿责任,也不是直接赔偿责任,其诉请也不能支持。
6、H先生与W某之间债权可能虚假,法院确认裁定本质是对W某及H某合意的形式认可,并未经实质对抗性诉讼考验,不得轻易确认,并准备提交异议申请书、确认裁定全部案卷和查询相关账号的申请。
2021年8月,经过努力搜证核实,被列为H某债权借款本金中的一笔150万元在实际借出后一月就已经W某卡号归还。我们再次完善诉讼方案提交证据。此后,经双方多次沟通,意见逐步接近。
2021年11月22日,双方达成调解,W某确认不存在串通X女士转移房产逃避债务,在收取20万元后,H某、W某不再向X女士及涉案房屋主张任何权利,案件获得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