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制式火药枪支不再进行比动能测试,只要能够击发即认定为枪支,且亦可加装配件鉴定。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GA/T 718-2007)第3.2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 j/cm2”。第2.6条规定“枪口比动能”:“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的发射弹丸距枪口50厘米处的比动能,以气枪为动力的枪支的发射弹丸距枪口30厘米处的比动能。”即按该推荐性行业标准和《2010年枪规》,只是非制式枪支,均需通过枪口比动能测试来判定是否具有枪支致伤力。但新文件规定:“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的,应认定为枪支。对火铳类枪支,其枪管、传火孔贯通,且能实现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即新文件对火药非制式枪支不再鉴定比动能。如此,包括火柴枪、射钉枪等,无论其射击威力多大,哪怕低于伤眼的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均将认定为枪支。同时,新文件规定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因此,凡火药枪形物,无论其威力用途如何,均可能被枪支。
三、非制式枪支(散件)、弹药的鉴定标准从以功能相同来认定扩展至可通过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来判定。
按《2010年枪规》,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原文件以功能认定枪支弹药散件,而新文件将其扩展为“对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或者非制式枪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或者具备枪支散件相同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散件。对非制式弹药散件,与制式弹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的,应认定为弹药散件。”
可见,公安部2019枪规较2010枪规更为严苛,军迷及玩具枪商家对此需高度警惕,以误坠入“假枪真罪”的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