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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2019枪规有哪些新的变化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2-07 22:10:01

2020年3月2日,笔者收到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0年(答)42号】及其附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下称《2019年枪规》】。该文件对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下称《2010年枪规》)进行了修订,发布于2019年12月19日。经查公安部官网及法律法规库并无此文,该文也记载送司法部履行合法性备案手续。对于笔者申请其公开该文修订过程、制定依据等等与合法性、合理性相关的27-37号11项申请,该部均以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不予提供。那么,新文件有哪些改变呢?

一、对非制式气枪仍坚持1.8焦耳/平方厘米伤眼枪支标准且允许加装配件进行鉴定

文件规定:“对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认定为枪支。”在经历11年轰轰烈烈的反假枪真罪后,公安部依然坚持13年前《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所定的在枪口30厘米远处伤眼球的枪支标准。不仅如此,文件增加规定“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认定为枪支”。除锈属于清理,并不破坏鉴定的中立性。但枪形物本身不能击发,原因无非关键配件或废旧致无射击可能。允许鉴定机构加装相关配件,这本身已经等同枪支制造,完全丧失了鉴定的独立性。如此一来,原本无法击发不能认定枪支的,一经如此“鉴定”便可”被枪支

二、非制式火药枪支不再进行比动能测试,只要能够击发即认定为枪支,且亦可加装配件鉴定。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GA/T 718-2007)第3.2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 j/cm2”。第2.6条规定“枪口比动能”:“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的发射弹丸距枪口50厘米处的比动能,以气枪为动力的枪支的发射弹丸距枪口30厘米处的比动能。”即按该推荐性行业标准和2010年枪规》,只是非制式枪支,均需通过枪口比动能测试来判定是否具有枪支致伤力。但新文件规定: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的,应认定为枪支。对火铳类枪支,其枪管、传火孔贯通,且能实现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即新文件对火药非制式枪支不再鉴定比动能。如此,包括火柴枪、射钉枪等,无论其射击威力多大,哪怕低于伤眼的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均将认定为枪支。同时,新文件规定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因此,凡火药枪形物,无论其威力用途如何,均可能被枪支。

、非制式枪支散件、弹药鉴定标准功能相同认定扩展至可通过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来判定。

2010年枪规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原文件以功能认定枪支弹药散件,而新文件将其扩展为“对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或者非制式枪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或者具备枪支散件相同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散件。对非制式弹药散件,与制式弹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的,应认定为弹药散件。”

可见公安部2019枪规2010枪规严苛,军迷及玩具枪商家对此需高度警惕,以误坠入“假枪真罪”的天坑。


关于确认公安部三个枪规文件无效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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