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法官、法院和国家的颜面,是公平正义的载体,是最严肃的官方文书。当前,我岸裁判文书说理性欠缺、格式不佳,可借鉴对岸裁判文书修法予以根本改进。
一、刑事办案的主体应为公诉人、审判员和辩护人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刑事诉讼的办案主体,俗称三法曹,而不是所在单位空洞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所,这是司法亲历性所决定的。单位加盖印章安排人员,属于行政管理性质,并非办案本身,主要是确认文书的真实性,三法曹必须独立自主地处理司法案件并对其负全责。任何未参与案件的人员均无权对案件结果施加任何影响,所有办案人员的意见均需在文书上反映。
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协会员身份就具有执业资格。律师所不是办案单位,只是服务律师办案的平台,由律师所出具律师办案文书,毫无必要,律师个人对所办案件负责。由律师所捆绑律师执业,损害司法运作和委托人利益,现实中就存在律所内讧严重影响执业的荒唐事件。律师所应在服务律师上发力以公平竞争求生存,而不是在控制律师上着力谋利益。
案件谁办理谁负责,办案主体与判案人员必须对应。我岸笼统写成“本院认为”不当,应详细列举各裁判人员(表决)意见。
二、被告人应改为被告称谓,个人信息可不在开庭或文书中出现
被告及证人的身份证号、地址、房号等个人信息可在不公开的庭前准备程序上核对,在开庭或文书中予以省略。至于特意为与民事、行政案件区别,在刑事案件中叫被告人纯属浪费,可称被告。
三、将相当于标题的判决主文写在首页,便利阅读
所有诉讼参与人最关注的是裁判结果。主文就是相当于裁判文书的标题,起提纲挈领作用,由于裁判文书没有标题,故将判决主文置于首页是符合行文惯例的。现拿到文书先从末页查找裁判结果,应予改进。
四、裁判文书应对公诉、辩护有关办案程序、证据效力、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罚没等集中等进行对比分析,并亮明裁判采信与不采信理由
对于控辩双方的各项申请、证据以及各项争点,裁判文书应对比集中回应是体现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目前裁判文书只是罗列公诉、辩护观点和证据,说理十分粗糙。
五、参考案例是支持自己一方观点特别是裁判观点的重要依据,三方在各自法律文书应中应予列明,公诉方还应提供证据清单,写明待证事实及目录
六、上诉期为20天,需写明具体理由,无需再写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
现行上诉期为10天,表面上为了保障被告权利,但由于控方通常是无需抗诉的,这等于是置被告于不利地位,可修法适当延长。刑事判决写明可向本院及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但实际上提交上级法院的,也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整理再上交。与其如此折腾,不如言行一致,在文书中明确统一由一审法院收取上诉状为宜。
对岸判决书甚至编写了每行行号,十分精细,也可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