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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炸鱼入罪与假枪真罪哪个更离谱?!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2-22 22:29:20 来源:原创


湖南省城步县人民检察院:

 

      本公民跨省认为,贵县森林公安所侦办的爆竹炸鱼案依法不能成立,特建议贵院依法督促其立即撤销此案。理由见下文,供参考。

 

                                                  周玉忠

                                                             2021年2月22日

 

                                                  

 

                                        

 

 

 

 

近日媒体报道,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条野生河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从涉案图片可见,所用“炸”鱼爆竹与6条小鱼差不多大,约三、四厘米长用爆竹炸鱼构成犯罪?这一新闻顿时引起了不少争议与关注,毕竟我们都是放过鞭炮或向水里扔过鞭炮的人啊。各种煞有介事的包括法律人士的有罪分析都铺面而来,什么机械执法、有罪应免予处罚云云……。其实,人民的眼镜是雪亮的,事出反常必有妖,反常识的案件必有大问题。爆竹炸鱼被追诉,其实与假枪真罪一样,都是毫无道理绝对不能成立的。


北京奥运会前夕,周永康领导的公安部推出30厘米远致眼球轻伤的1.8焦耳/平方厘米非制式枪支标准,并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自那时起,司法实践中就一直将超此标的两支仿真(假)枪当一支50米远杀人真枪定罪量刑。公安部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11月,全国发生持枪犯罪案件42起,爆炸案件39起,没有一起与超伤眼枪标的仿真枪有关。可就是这样,13年来,十几万民众被成枪犯,其中已经有两个假枪真罪最惨(无期徒刑)案的刘大蔚、达明磊被改判七年多刑期即将释放,但还有三个无期(王引鹏、严志远、易松龄)无期徒刑未改。假枪真罪的严酷性、荒谬性无出其右,爆竹炸鱼入罪或可与之一比。


首先,爆竹“炸”鱼的“炸”不可能是真的“炸”。刑法严惩涉枪犯罪的目的在于斩断枪支流通以卫公共安全,伤眼不可能穿透皮肤,绝无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将2支伤眼假枪当1支杀人真枪对待何其荒唐(一火车皮如此假枪也不等于一支真枪威力)。法律禁止炸鱼捕捞,是因为炸鱼与毒鱼、电鱼一样具有彻底毁灭鱼类灭绝性杀伤作用烟花爆竹用火药有着十分严格的管理制度,每枚烟花爆竹所用火药量均在设计安全范围内,其在火药点燃后发出响声飞起烟雾营造娱乐效果。爆竹用于炸鱼时,本身未改其药量和结构,仍是正常燃放模式,其破坏效果极其有限,不可能起到上述灭绝性效果从图片上看,也只有6条小鱼被俘获。这样的业绩,许多猫咪也能做得到。


其次,爆竹“炸鱼”实质是燃放爆竹,而非真的炸药炸鱼。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第55项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并不在民用爆炸物品之列,与普通炸药能够开山劈石有根本不同。黑火药用于烟花爆竹是通过燃放实现娱乐功能,《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使用者要求也仅是保证安全燃放。爆竹是合法民用娱乐用品,其火药亦非民用爆炸物,用爆竹炸鱼不是用真正的炸药炸鱼,而以不当燃放爆竹获取小鱼罢了,属于假药假炸。


第三,因解馋而用爆竹炸鱼既是满足生活需要也兼具娱乐性,不是生产性捕捞,不具有入罪应有的毁坏渔业资源繁衍的社会危害性使用爆竹炸鱼,与下河摸鱼、钓鱼、鱼、用石头竹竿打鱼没有根本区别,虽然会造成个别鱼们的死亡或痛苦,但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不应视为非法捕捞,更不应拉高到犯罪打击。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既需要猪的贡献,也离不开鱼类的牺牲。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人或猫吃鱼都是正常生态链条的自然反映。借生态保护和长江流域禁渔之名上纲上线扩大非法捕捞罪的适用范畴,人类受害,鱼类也不受益。


第四,若行为人用爆竹炸他人家的鱼并据为己有,则侵犯他人鱼的所有权。但由于行为人是在河道中炸野生鱼,那他将鱼炸晕后据为己有也不构成盗窃。

 

  6条小鱼又不是国家保护动物,或不过一只猫的早餐,却让两个地球人险些变成罪犯,动物界都不知道如何看人类社会的套路。


  当然,烟花爆竹绚丽夺目的背后有着一个血淋淋的故事,燃放不当不仅仅殃及池鱼,更是祸及人类,这些都需要完善立法规制,这又是另一个问题了。先撤销了这案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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