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吉林省级刊物《写真地理》第11期刊发《“熟鸡蛋鸡蛋返生孵化雏鸡”实验报告(孵化阶段)》一文。文章称熟鸡蛋,通过‘特异学生’的‘意念和能量传播’使鸡蛋还原成生鸡蛋。幸好没有人会按熟蛋返生论文生产生活,这只是浪费了纸张影响了碳中和大业,但也娱乐了全民,最终也会淘汰始作俑者,也算结局圆满。
2008年5月《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刊载了南京市公安局季峻等三人所写的《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一文。文中所记载了一场射击11 只重 200 斤长白猪眼球的惨烈试验,正是通过这一试验,南京市公安局高级工程师季峻等人得出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致伤力标准。而在该文发表前,公安部于2007年底将此写入《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季峻为该标准的首席制定者。
该文记载,为获得近距离钢珠气枪射击对“眼睛”致伤下限值,《枪支致伤力判据》的制定者季峻等人进行活体生物(猪)实弹射击试验,试验中选用了11 只重200 斤左右的健康的长白猪,使用直径0.6cm 重0.9g 钢珠弹,射距为10~20cm,可得出大于1.5 j/cm2 的情况下对人要害部位(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的结论。他们认为,并考虑到无后效期作用时弹丸飞行中的速度衰减及不同口径弹丸对肌体致伤差异等因素,在1m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可定为1.8 j/cm2。这就是1.8 j/cm2标准的由来。
一、该试验非常极端且自相矛盾
眼睛面积仅占人体皮肤总面积的1/600,是没有皮肤包裹的,而且是人体最容易受伤的部位。《枪支致伤力判据》第2.6条:“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离枪口50厘米处的比动能。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离枪口30厘米处的比动能。”早在2000年11月,季峻就指出:“比动能的下限标准,应通过试验来说明。是以10j/cm2为最低能量界限,还是以20 j/cm2或其他X j/cm2呢,应通过正确的科学试验得出的标准来界定。”“以一个不能击穿皮肤的比动能作为对人体的致伤力标准是不合适的,这个比动能标准应当在10焦耳 (或以上)选择比较合适。”
二、该试验与刑法、枪支管理法背道而驰
刑法枪支应具备50米内一枪毙命的“致死”本质特征,在30厘米伤眼与之存在天地之别。近距离处伤眼球不属于枪支管理法“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的法定枪支致伤力范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菜刀”,检索“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案由的裁判文书的结果分别为9840、63493篇,而伤眼假枪用于犯上述两罪的为0,即其绝对不存在任何社会危害性,菜刀这一生活用具对人身和生命的实际危害性要比其大无穷倍。
三、该试验与射击实践风马牛不相及
眼球受伤大都是近距离硬质物体伤害所致,用枪中远距离打中眼球不会发生。奥运会10米气手枪10环直径与眼球相近,世界冠军射中10环也是相当不易,普通人在10米外准确地射中眼球毫无可能。枪支射击需要据枪、瞄准和击发三个动作才能完成,完全没有以枪在近身击伤眼球的任何必要。
四、该试验本身可能不真实
众所周知,200斤左右的健康的长白猪体力惊人,非五六个壮汉难以制服,我们无法想象季峻是用何方法让猪们稳定情绪停滞身体等候被射击的,难道有什么神器也说不定。即使让猪四肢固定后猪头也会乱晃,无法让其保持10-20厘米的射击距离。即使能按住猪头,猪也会垂死挣扎,试验也难以进行。真实情况到底如何值得探讨。
11只猪应有22支眼球,但其仅对 12 只眼睛进行射击试验,试验结果为 0.4 J/cm2 二只眼,1.5 J/cm2二只眼没有明显伤,1.5 J/cm2 二只眼构成伤残,另三只实验眼球具有伤残的很大可能、2.5 J/cm2伤残明显,其中一眼击中后当时就鲜血直流。从记载结果来看,也只有11个眼球射击结果,其中1.5 J/cm2射击了7只眼球,2只没有明显伤,二只眼构成伤残,三只具伤残可能,即只有2/7确定伤残,怎么可以得出“比动能在大于 1.5 J/cm2 的情况下对人要害部位(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的结论呢?无论在猪的头数、射击的猪眼只数、致伤力取值上均存在极大随意性。
可见,伤眼即枪的荒诞性、危害性要比熟蛋返生要严重得多,亟须关注并立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