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搜索

残疾(死亡)赔偿金不属刑附民诉讼范围的司法解释条文应确认无效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23 17:45:13 来源:原创



2020年11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第4条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下称两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两金的计算标准执行。”然而,仅仅二个月后的202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发布,包括在四川高院在内的全国十多年来欲将两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艰辛努力付诸东流。解释起草小组进一步指出,两金不在附民诉讼的判赔范围,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除外)(下称禁诉两金条文),其主要理由是,整体看来,不判赔“两金”是基于被告人普遍无力赔偿以及“空判”所引发的系列问题等而“不得已”作出的务实选择


 

笔者认为,禁诉两金使得伤人刑案附民诉讼就基本失去了存在价值,如被杀死的,仅能赔偿少量的医疗费、丧葬费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所判金额从数万元至十余万元不等,与正常死亡民事赔偿标准相差十几倍以上,这将导致涉伤害人身的刑民法秩序变异。十多年来,因司法解释出现偏差,导致的夫妻债务乱还、城乡同命不同价等乱象才落幕不久,“假枪真罪”法制难题至今未得到根本有效解决,现刑诉法解释再次明确禁诉两金令人极其遗憾。

一、因犯罪致残致死不能通过诉讼索赔残疾(死亡)赔偿金,非法无效

1、没有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2、没有程序上法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它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已明确“两金”属于物质损失,依此诉讼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也是按此操作。

3、超越法定权限。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附民诉讼与独立民事诉讼适用同一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未对附民诉讼范围有任何限制。禁诉两金条文的创设性规定,剥夺了受害者一方通过诉讼索赔两金的权利,僭越了立法权,非法无效。

4、解释自相矛盾。解释第192条第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确认索要两金是民事实体权利但却拒绝诉讼救济无法自圆其说。

二、因犯罪致残致死不能通过诉讼索赔残疾(死亡)赔偿金,与刑法优先保护受害人民事权益的原则相悖

 

众所周知,人身权高先于财产权,对人身权的保护同样优先于财产权。两金是生命权健康权受损的替代金,在刑法中处于最优先的保护顺位。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可以看出,被害人的民事权利特别是生命权、健康权及因此产生的索赔权,相较于债务、没收财产或罚金,本处在最优先位置。禁诉两金条文颠覆了优先保护受害人民事权利的制度设计。如在抢劫中被致残致亡的,国家还可收获罚金(罚金将从罪犯财产中支付),但受害人反而不能从其财产中获得两金,这在情理上是不可接受的。

因犯罪致残致亡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最恶劣形态,理应得到国家最强力的保护,包括最有力地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追究确是抚慰受害者的重要方式,但对于弥补受害人一方的物质损失难以实际帮助,国家将杀人犯枪毙判刑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受害一方心理需要,但对于因家人致死致残所蒙受的重大经济损失并无一分钱的实际帮助。在罪犯有财产或遗产的情况下,若不能通过诉讼主张两金,则其财产可被继承、缴税、还债、赔偿经济损失、交罚金等等。禁诉两金是在被犯罪致残致亡后的再次伤害。什么“以命抵命”、“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说辞显然是苍白无力的。若穷尽诉讼,确无财产可执行,那其实也是另一种公平。

三、起草小组有关禁诉两金所罗列的六条理由十分牵强

1、起草小组认为:“其一,根据法律、法理以及我国的法文化传统,对附带民事诉讼不应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标准。”

质疑:其认为不判赔“两金”是基于被告人普遍无力赔偿,这完全是现实考虑,与法律、法理和传统何干呢?何况因机动车驾驶致人伤亡,其他民事诉讼判赔两金无力执行的也广泛存在,但这丝毫不影响判赔两金。

2、起草小组认为:“其二,应当深刻认识我国国情与其他国家存在的重大差异。”

质疑: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与刑事诉讼可在同一时间接受审判,包括起诉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不论是物质上的、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德国刑诉法》将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请求范围限定于财产损失,但被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与苏联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限制为物质损失不同,俄罗斯在赔偿范围方面进一步扩张。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民法债法编之侵权行为的规定全面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英美通过分离式独立民事诉讼解决,赔偿范围没有限制。真不知道是哪个方面的国情差异影响到了必须禁诉两金?

3、起草小组认为:“其三,按单纯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标准判赔导致“空判”现象突出,严重影响案件的裁判效果。”

  质疑:判决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与如何判决是两回事,有无权利通过诉讼维权与诉讼维权最终能够实现多少也是两回事。在执行程序中,只有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才属于真正的执行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或其他民事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导致无从执行的现象也广泛存在。此可以通过诉讼风险告知、被害人补偿制度、侦查查控保全财产、中止恢复执行等等手段加以改善,并不是禁诉两金的理由。客观上无法执行,受害人怪不上谁,而禁诉两金则不同,法院可能是省了事但却招了恨,或得不偿失。

4、起草小组认为:“其四,赔偿标准过高,实际极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矛盾化解。”

    质疑:按正常标准在附民诉讼中提出两金要求不存在“过高”问题,在此基础上与被告人一方协商才有坚实的基础。否则,被告人一方明知两金禁诉,势必以此打压被害人。而被害人唯一可以仰仗的只有期待加重量刑应对。可现法律规定,取得谅解的可以酌情减少量刑,不能取得谅解也并不能加重量刑,即只能维持正常量刑,也就是说,不和解并不会给被告人量刑带来新的更大不利。因此,那种认为受害人一方可以加重量刑促协商成功的说法本身不存在。对于伤残等级偏高或死亡的情形,两金赔偿数额将近或超百万元,被告人一方宁愿按正常量刑也不赔偿的想法,将置被害人一方于欲哭无泪的绝境。

5、起草小组认为:“其五,对《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正确理解。”

 质疑:机动车驾驶致人伤亡案和其他民案可诉两金就是对民法典有关规定正确的理解,搞出两个完全不同解释才是绝对错误的。

6、起草小组认为:“其六,《2012年解释》施行八年多来,有关规定在促进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保障被害方获得实际赔偿等方面发挥了良好效果。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意见建议维持原来的解释规定。”


质疑:附民诉讼制度是为保护受害人而产生的,应主要向受害人群体征求意见,并应向保护受害人的方向解释与改进,任何限制都是南辕北辙。起草小组的所谓良好效果也许是从法院角度片面来看的:两金禁诉,附民诉讼一部分和解了,一部分退缩,余下的也判不了几千几万,法院工作量大幅度下降是显而易见。征求意见主要范围应来自法院系统。禁诉两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一方意见如何,显然未在解释中反映。当然,精神损害纳入附民诉讼需修改刑事诉讼法才行。

四、禁诉两金将引起涉伤害人身部分的刑附民法律秩序变异

可能伤及人身致死致残的包括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等相关罪名,这些本是刑法中的最严重犯罪,让其承担相应刑事及民事责任天经地义。两金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大头,与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不同,这可是唯一可以留给受害人一方今后使用的部分。若无法得到两金,从民事上则基本上意味人残了白残、人死了白死。

禁诉两金之下,想严惩犯罪就可能失去两金。受害人为了求得正常的民事赔偿,就只能维持原有民事诉讼解决机制。受害人指证是刑事重要证据,受害人报案是刑事案件主要来源,如此一来刑法打击伤人犯罪的功能将萎缩。进入审判阶段后,由于两金不能诉讼,若犯罪方也不愿意赔偿,两金就打了水漂,这会造成受害方极大心理压力,这与附民诉讼保障受害人的初衷已完全背道而驰。

伤害人身的犯罪性质本身较为恶劣,特别是造成死亡或高级别伤残的,本不能因事后赔钱就片面从轻量刑。但实践中因赔钱而谅解不起诉、缓刑或免罚、轻判等屡见不鲜。伤人刑事案件应主要根据案情本身来量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及赔钱的诚意只能作为轻微参考。但在禁止两金诉讼之下,实则加剧了“以钱买刑”怪象。

附民诉讼的目的在于让弱势受害人,利用强大国家司法机器通过侦控审程序完成附民案件中侵权成立事实的查证,受害人只需完成损失部分举证即可,且还不用预缴诉讼费,是按着最有利于受害人的方向设计的。从工作量来看,既然最复杂的刑事部分都已定案,两金数额经简单计算就可得出,又能增加法院多少工作量呢?说到底还是责任与担当的问题,让附民诉讼与民事诉讼并轨是完全应当且可行的。


在此建议,首先应落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将两金纳入附民诉讼范围;其次,再修改刑事诉讼法取消以附民诉讼的限制,对可能涉附民诉讼的,侦查机关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情况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告知受害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你的喜欢,就是我坚持写下去的能量器
好文推荐
已有0人推荐
文章推荐
被告人数众多案件庭审僵局难解呼唤松绑共同辩护 刑辩“转诊”制度应予完善 湖南:导轨被“枪”案X某昨日终被取保 ​  酒店离奇坠楼案终审:自行跳楼不被采信被告担责八成 22年版BB弹类枪支散件鉴标升至伤眼枪标六倍意义有多大? 二审辩护权被剥侵常见情形及应对 “枪支散件”应正名为“枪支主件”并严格限定认定范围(附公民建议书) 枪支散件入刑类案无罪辩护要点 钥匙扣“枪”案检察官网上为夫喊冤不是应有的“报应” 劳荣枝案二审维持死刑,暴露三个程序遗憾 莫剑波BB枪案从控罪三年到免罚的辩护总结 跨越二十年法子英律师会见笔录成为指控劳荣枝证据 是否颠覆辩护伦理? 反转 仿真枪小贩入狱4年被撤诉 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少年迎再审 强制执行法需做四大修改才能让老赖不再嚣张 无罪辩护中律师与客户双向选择要点 How to prepare and conduct a plea of not guilty in China Former judge gets free sentence for buying 2 BB guns 无罪辩护的准备与展开——执业二十周年会议主题发言 以专业力促正义——纪念周玉忠律师从业二十周年 马欢实心发令器配件被枪支案重审宣判 从十一年六个月减为四年九个月 700万元债权侵权纠纷案以20万元和解 公安部2019枪规有哪些新的变化 周某集资诈骗案二审从十年改为五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应改为性别平等保障法  熔喷布机销售案:二审改判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国庆前夕一开设赌场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后转治安处罚结案 复旦大学开除三嫖娼学生学籍有违比例原则 莫剑波持6支BB枪案一审判处免予处罚 从“崖山之后无中华”到“崖山之后”再造中华! 厦门:万言上诉求无罪案被秒结,检察机关发函纠正必须再审 钥匙扣“枪”案一审宣判12人免罚3人法定刑下量刑 “伤眼即枪”试验比“熟蛋返生”实验更加恶劣 长沙:生产过桥等配件被控非法制造枪支案:情节严重不成立判四年半 女辅警“敲诈”案应先让民法典评价 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应戒娱乐性加强实用性 开设赌场罪审前辩护先获自由再被不起诉 爆竹炸鱼入罪与假枪真罪哪个更离谱?! 《行政处罚法》确立拘留暂缓制度,意见被部分采纳 可借鉴的对岸刑事诉讼法条文一览 民法典使业主自治决策难度明降暗升? 鞍山:钥匙扣枪案连审三天律师十大理由力辩无罪 退伍军人淘宝卖火柴枪案昨日取保 鞍山:因4厘米左轮“枪”深圳老板等15人被控枪罪案今日开庭 当前认罪认罚制度的异化趋势及解决出路 深圳:军迷被枪罪公堂垂泪,律师无罪辩同行相怼! 关于确认公安部三个枪规文件无效的申请书 《行政文件监督条例》公民建议稿 深圳:11军迷购BB枪被诉非法买卖枪支罪案17日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为假枪真罪站台,南开大学刑法博导模糊了哪些法理与常识 熔喷布机购销纠纷案的主要问题 民法典编纂修改意见二(婚姻家庭及继承篇) 民法典编纂修改意见一(总则合同物权篇) 让“不打工男”好起来,这才是社会应有的态度! 全国首例开发商收购房屋被诉“补一罚三”案终审判赔差价及利息 永广高铁入规十四五,民间呼吁暂告段落 一条短信到底是多长? 消费者知情权获保障 港人99年认购房屋被开发商转卖诉讼六年终追回 借名购房案中利用证据优势推翻房屋登记实现房归原主 含大圆柱最坑爹商铺买卖案二审大逆转圆满和解 从美国枪击案近况看中国“假枪真罪”的荒唐—反假枪真罪十年总结报告 马某买2支BB枪案被不起诉 盈科案例|全国首例:卖18支仿真枪玩具商从重判十年到无罪获赔 央视[法治在线]法治封面:玩仿真枪 判无期徒刑? 仿真枪的罪与刑之三:周玉忠律师与仿真枪案的八年抗战 知道|律师:“假枪真罪”判无罪,比冤案平反都难

联系我们

ADD: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2号高德置地冬广场H座16楼

M/T:13724802475(微信)

TEL:020-3138 3338

email:446179883@qq.com

 

图片展示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法网 周玉忠律师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技术支持:富码科技 粤ICP备10019804号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法网 周玉忠律师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     技术支持:雷霆富码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
粤ICP备1001980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