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成所纪念周玉忠律师执业二十周年暨“无罪辩护的准备与展开”研讨会
民事诉讼法第173条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转回一审法院
现行由一审法院代收上诉状或者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也转由一审法院送达双方后再随案卷一起移送二审法院的做法由来已久,主要是因为以前通信不畅二审法院不清楚一审判决裁定送达生效的实时情况,需要由一审法院核实方可确定上诉是否成立。但随着案件网络电子化管理信息平台的建立,这一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一审案件何时作出裁判、何时送达生效,二审法院是实时清楚的,向二审法院直接上诉并无再向一审法院转达核查的必要。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由一审法院(法官)收取上诉状,还存在影响审级监督等各种负面的可能性。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修法明确,上诉状统一向二审法院提交,将一审法院排除在二审程序之外。
首先,统一向二审法院直接提交上诉状,杜绝了一审法院不当延误移送案件的风险。上诉是对一审裁判的质疑。只要上诉在理论上均存在改判的可能,只要有改判可能就会对一审法官带来考核的不利风险。二审的审理对象虽然仍指原案件,但主要是针对一审裁判,甚至包括了一审违法审判行为在内。可见,虽然二审结果仍然由当事人承担,但一审法官(法院)与二审也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将上诉状提交于一审法官,让其知悉上诉内容特别是要求改判无罪等颠覆性的内容后,有的法官就会不悦,如有的就以案卷整理需要时间,甚至以本月上诉名额用光(2024年6月份华东某法院在一仿真枪类案件无罪上诉中法官就使用此借口)为由延误移送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延误移送案件本质上就是让被告人延长羁押,而羁押的时间越长,想要清白或自由的难度就更大,这对于被告人一方是极为不利的。而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案件无故延宕也会加大各方面的损失。而直接上诉于二审法院就可以更快立案由二审法院送达及答辩,一审法院仅需将案卷及时整理后移送二审法院即可。本来法律规定就是上诉于二审法院,一审法院了解上诉、答辩内容本身没有必要性,至于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还转回一审法院再辗转交上来更是无聊。
其次,统一向二审法院直接提交上诉状,有利于保持审级监督的独立性。联合国《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提出了司法的独立、公正无私、品格、正当得体、平等、称职与尽责六项准则,这也是对全球法官的基本要求。《香港法官行为指引》是落实班加罗尔原则的极佳范例。它规定:“法官不应私下与上诉法庭或上诉法庭的法官, 谈及任何就其决定提出上诉而还未判决的上诉案件。”上诉状是二审阶段的当事人法律文书,是二审启动的重要标志,与二审无关的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不必知悉,也无需参与二审程序。通过上诉状,一审审判人员“合法”地知道了上诉状中否定一审裁判的内容,一审法官对此恐怕不会喜欢。而依法依规其一方面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散布,另一方面要极力遏制自己与二审法院非法沟通的冲动,这无疑加大他们的精神痛苦与压力毫无必要。而若操守不佳,则可能利用此机会与二审法院不当沟通给司法公正带来危险。所以,由二审法院统一收取上诉状,增加了一审法官干扰二审的防火墙,对维持审级独立监督具有针对性。
第三,统一由二审法院收取上诉状,有利于社会和谐和反腐败工作。若上诉状中含有一审审判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线索时,由二审法院接收便可甄别移送,避免了通风报信。若上诉状中存在辱骂一审法官的,二审法院收取后可建议修改,避免了不必要的官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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