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爱心利益”供图
一、精心准备全力无罪辩护
11月17日,南国广东一片冬日暖阳,这天是颜某鹏、苏大某苏小某兄弟、孙某等 11军迷被控贩枪案开庭的日子。四名被告与我们辩护人团队(盈科广州周玉忠律师、李广安律师、刘丽莎律师及盈科无锡的郝孝伟律师及助理等)五人于16日下午即会师深圳龙岗,就庭审进行了预演。
公诉机关认为颜某鹏购买枪口比动能值分别为3.33j/cm²、4.60j/cm²两支枪形物,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认为苏大某购买两支比动能值为3.47j/cm²、4.44j/cm²两支枪形物,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弟弟苏小某被控非法储存枪支罪。
因自己的军迷爱好被控枪罪,这让他们及家人两年多来深陷于惶恐之中。颜某鹏、苏小某系国家公职人员,若定有罪哪怕缓刑,也将面临双开的处分。虽然本案枪形物与2009年案发已获得国家赔偿43.4万元的王国其案一致,为最经典的假枪真罪案,虽然我们为本案精心准备了一年多时间,但想到此次开庭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前途命运以及种种不确定性,我们还是只能暗下决心全力无罪辩护。
9时20分,我们进入法庭后发现,辩护席已全被其他律师占领。后排只有折叠椅子,搬来简易桌子凑成了2排,我们坐在后排。
原定开庭时间是九点半。九点四十五分,法官告知有位律师因为没有带律师袍迟到了。九点五十分,他终于到了。
二、精心发问惨遭同行怒怼
庭审开始了,宣读法庭纪律,核实被告人、辩护人身份,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意见,各方有无发问。排在前面的7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任何异议也无任何发问。
考虑到第5被告人余某系广东江门某医院办公室主任,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其境遇与我们所辩护的两人情况相类似。周律师于是向其询问工作状况、购买动机及用途等多个问题,以证明他与颜某鹏等一样只是军迷、不知道伤眼枪标、现被起诉非常无奈和不解、没有犯罪故意等等基本事实,同时也提醒其应当努力辩护。余某非常配合,全面认真详细地回答了所有问题。
可提问刚一结束,一大早地坐在前排辩护席上麦克风前的他的辩护人却愤怒地转头怼来:谁让你问我当事人问题的?
“嗯?法官让我问的,跟你有什么关系”周玉忠律师回怼道。
“都静一静,请尊重法庭”,法官开始敲锤子了。
终于轮到问自己4位当事人了。我们详细地通过发问再现他们购入涉案枪形物目的不是卖出,仅为持有把玩,根本不是买卖、储存枪形物,也根本无涉枪犯罪的故意,绝对不构成犯罪,足足花了上午庭审时间的2/3。幸好,同行并没有干扰。十二时许,法官宣布休庭。
三、精准辩护同行猛烈叫停
中午郝律师请的面条,辣味够,下午肯定是场硬战。两点二十五分,7名被告人的律师又来得更早,原定抢麦抢位的计划告败。正在此时,法官发话了“上午在后排的律师下午坐前面吧”。这样,我们五位律师坐上了前排右手靠审判台的最佳位置。
公诉方开始举证,前面所有辩护人: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没有意见。庆幸他们一起排在前面,否则还真没有这么连贯。
此情此景,为了保证坚决无罪辩护的的纯洁性,周律首先声明,我们后4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与前7名完全无关。
我们认为,办案单位水径派出所与其他三个派出所混乱使用文书、人员办案不仅违反管辖规定,也有抓假枪分食缉枪业绩的嫌疑,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应予排除;未按规定收集保管物证,鉴定检材不具有同一性;鉴定单位没有CMA认证、只有比动能值结果无检测过程、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等等。
我们对庭前提交的大量材料、案例进行举示,证实公安部伤眼枪标非法无效、荒谬绝伦且未公开,不得作为鉴定及审判依据,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正确案例,本案根本不能成立。
到了辩论阶段,前面的辩护人大致理由都是:家庭贫困、妻子怀孕等等,有个律师在大段详细论述缓刑适用的法律条文后,或发现缓刑似乎没有太辩护的必要,又对免予处罚的法条进行了陈述。
周律师带头,从十个方面详细论证本案绝对不成立:一、公安部京奥前推伤眼枪标酿“假枪真罪”十二年浩劫;二、指控颜某鹏非法买卖“枪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认定颜某鹏在警方不知道储物柜地点的情况下,主动带领其查获,系自首行为;三、颜某鹏没有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四、超标2支枪形物绝非法律枪支;五、公安部伤眼枪标及文件非法无效;六、指控颜某鹏违反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七、非法无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八、参照王国其、黄建团等案本案指控不能成立;九、依两高枪案新规及浙江两院纪要,本案应宣告无罪;十、 结语,本案指控不仅非法,也非常不合时宜,参考正确无罪案例必须无罪处理。周律师还特别指出,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菜刀的故意杀人案的裁判文书共8785篇,检索BB枪的故意杀人案结果为0,打眼球案例一个也没有,将此BB枪入入刑的所谓社会危害性完全来自想像。
李广安律师指出,苏大某的长枪形物非购买所得,其放置老家并未委托其弟储存,短的枪形物寄回老家后并未接触,不构成买卖或持有枪形物,本案枪形物即持有或所有的主体并不是苏大某、苏小某而是他们的子女。
刘丽莎律师指出:1、就长枪形物而言,苏小某并无储存或持有行为。苏大某将一支长枪形物放置于自己老家屋内留给孩子们玩的,苏小某一度以为他带走了。2018年6月2日晚19时许警察搜查找到后,才确认该长枪尚在屋内。该房屋是苏大某自己的,他并没有交待苏小某储存或持有此长枪形物。2、就短枪形物而言,苏小某帮助收取短枪形物的快递,仅是生活帮忙,同样不是构成储存或持有枪形物。3、苏大某获得2支枪形物是给小孩玩耍而不销售的,放在家中本质上是(消费)使用过程,而不是储存或自己持有。就像电视机放在家中是使用而不是储存、而只有商家为销售电视机将其放置仓库才是储存一个道理。4、侦查机关在2018年6月2日只是将苏小某当证人进行询问,仅是向其出示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其后也未向其出具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存在侦查违法行为,有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其诉讼权利,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郝律师着重指出,将无关11人并案起诉,有损被告人的权利。
公诉方称,此类起诉一直得到法院支持。我方则认为,对同类案件的无罪判决、不起诉或不认定其为枪支才是正确案例的,是11年司法实践的成果,不能再按原有假枪真罪套路继续错下去。
不知不觉中,已经晚上六点多。这时,另两位律师又吵嚷着:“唉,你们不要说了,浪费时间,我们要走了”。
周律愤而回到:“你要走就走,我们哪怕晚上不吃饭,也要将案件搞清楚,法院通知开庭两天,已经节约了一天,你们还有什么不满意的。”
法官无奈了,又敲锤子。
四、最后陈述,三大男人两行泪
有道是,头可断命可丢,男孩有泪不轻弹。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四个当事人哭了三个,在最后陈述时他们更是抽泣起来,这得有多大冤屈和伤心。原本平静平凡的生活秩序被这一案件击打得粉碎,足以见到无理刑事追诉的破坏力。
这个时候,其他几个被告人也顾不上那么多了,纷纷也说是自己带警察搜查到枪形物,要参照颜某鹏的自首表现来认定。庭审结束,已经接近19时。
幸好有全民11年的努力,两高出台了2018年枪规批复,否则此案所有被告人或将被判三年以上实刑,同行还有淡定的心思怼我们吗?
一天开庭,法官指挥有序,公诉人中规中距,坚决无罪辩护遭受同行怒怼,这是之前所没有遇到的。在以前的经历中,同行再不乐意,也就是陪座到底而已。
反假枪真罪11年的路还要走多久,需要全社会作答。而颜某鹏等四人的命运如何扭转,我们相信龙岗法院不久后一定会给出正确答案。同样,我们也希望其他7被告人也可以得到公正的裁决。因为,从法院取回正义,是所有人的权利,为一个假枪真罪受难者辩护,就是为所有假枪真罪受难者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