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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军迷被枪罪公堂垂泪,律师无罪辩同行相怼!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1-19 22:19:43 来源:原创


      

 

                       网友“爱心利益”供图

一、精心准备全力无罪辩护


11月17日,南国广东一片冬日暖阳,这天是颜某鹏、苏大某苏小某兄弟、孙某等 11军迷被控贩枪案开庭的日子。四名被告与我们辩护人团队(盈科广州周玉忠律师、李广安律师刘丽莎律师及盈科无锡的郝孝伟律师及助理等)五人于16日下午即会师深圳龙岗,就庭审进行了预演。

公诉机关认为颜某鹏购买枪口比动能值分别为3.33j/cm²4.60j/cm²两支枪形物,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认为苏大某购买两支比动能值为3.47j/cm²、4.44j/cm²两支枪形物,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弟弟苏小某被控非法储存枪支罪。

因自己的军迷爱好被控枪罪,这让他们及家人两年多来深陷于惶恐之中。颜某鹏、苏小某系国家公职人员,若定有罪哪怕缓刑,也将面临双开的处分。虽然本案枪形物与2009年案发已获得国家赔偿43.4万元的王国其案一致,为最经典的假枪真罪案,虽然我们为本案精心准备了一年多时间,但想到此次开庭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前途命运以及种种不确定性,我们还是只能暗下决心全力无罪辩护。

9时20分,我们进入法庭后发现,辩护席已全被其他律师占领。后排只有折叠椅子,搬来简易桌子凑成了2排,我们坐在后排

原定开庭时间是九点半。九点四十五,法官告知有位律师因为没有带律师袍迟到了。九点五十分,他终于到了


二、精心发问惨遭同行怒怼


庭审开始了,宣读法庭纪律,核实被告人、辩护人身份,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意见,各方有无发问。排在前面的7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任何异议也无任何发问。

考虑到第5被告人余某系广东江门某医院办公室主任,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其境遇与我们所辩护的两人情况相类似。周律师于是向其询问工作状况、购买动机及用途等多个问题,以证明他与颜某鹏等一样只是军迷、不知道伤眼枪标、现被起诉非常无奈和不解、没有犯罪故意等等基本事实,同时也提醒其应当努力辩护。余某非常配合,全面认真详细地回答了所有问题。

可提问刚一结束,一大早地坐在前排辩护席上麦克风前的他的辩护人却愤怒地转头:谁让你问我当事人问题的?

“嗯?法官让我问的,跟你有什么关系”周玉忠律师回怼道。

“都静一静,请尊重法庭”,法官开始敲锤子了。

 终于轮到问自己4位当事人了。我们详细地通过发问再现他们购入涉案枪形物目的不是卖出,仅为持有把玩,根本不是买卖、储存枪形物,也根本无涉枪犯罪的故意,绝对不构成犯罪,足足花了上午庭审时间的2/3。幸好,同行并没有干扰。十二时许,法官宣布休庭。


三、精准辩护同行猛烈叫停


中午郝律师请的面条,辣味够,下午肯定是场硬战。两点二十五分7名被告人的律师又来得更早,原定抢麦抢位的计划告败。正在此时,法官发话了“上午在后排的律师下午坐前面吧”。这样,我们五位律师坐上了前排右手靠审判台的最佳位置。

公诉方开始举证,前面所有辩护人: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没有意见。庆幸他们一起排在前面,否则还真没有这么连贯。

此情此景,为了保证坚决无罪辩护的的纯洁性,周律首先声明,我们后4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与前7名完全无关。

我们认为,办案单位水径派出所与其他三个派出所混乱使用文书、人员办案不仅违反管辖规定,也有抓假枪分食缉枪业绩的嫌疑,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应予排除;未按规定收集保管物证,鉴定检材不具有同一性;鉴定单位没有CMA认证、只有比动能值结果无检测过程、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等等。

我们对庭前提交的大量材料、案例进行举示,证实公安部伤眼枪标非法无效、荒谬绝伦且未公开,不得作为鉴定及审判依据,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正确案例,本案根本不能成立。

辩论阶段,前面的辩护人大致理由都是:家庭贫困、妻子怀孕等等,有个律师在大段详细论述缓刑适用的法律条文后,或发现缓刑似乎没有太辩护的必要,又对免予处罚的法条进行了陈述。

周律师带头,从十个方面详细论证本案绝对不成立:一、公安部京奥前推伤眼枪标酿“假枪真罪”十二年浩劫二、指控颜某鹏非法买卖“枪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认定颜某鹏在警方不知道储物柜地点的情况下,主动带领其查获,系自首行为三、颜某鹏没有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四、超标2支枪形物绝非法律枪支五、公安部伤眼枪标及文件非法无效六、指控颜某鹏违反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七、非法无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八、参照王国其、黄建团等案本案指控不能成立九、依两高枪案新规及浙江两院纪要,本案应宣告无罪十、 结语,本案指控不仅非法,也非常不合时宜,参考正确无罪案例必须无罪处理。周律师还特别指出,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菜刀的故意杀人案的裁判文书共8785篇,检索BB枪的故意杀人案结果为0,打眼球案例一个也没有,将此BB枪入入刑的所谓社会危害性完全来自想像。

李广安律师指出,苏大某的长枪形物非购买所得,其放置老家并未委托其弟储存,短的枪形物寄回老家后并未接触,不构成买卖或持有枪形物,本案枪形物即持有或所有的主体并不是苏大某、苏小某而是他们的子女

刘丽莎律师指出:1、就长枪形物而言,苏小某并无储存或持有行为。苏大某将一支长枪形物放置于自己老家屋内留给孩子们玩的,苏小某一度以为他带走了。2018年6月2日晚19时许警察搜查找到后,才确认该长枪尚在屋内。该房屋是苏大某自己的他并没有交待苏小某储存或持有此长枪形物。2、就短枪形物而言,苏小某帮助收取短枪形物的快递,仅是生活帮忙,同样不是构成储存或持有枪形物。3、苏大某获得2支枪形物是给小孩玩耍而不销售的放在家中本质上是(消费)使用过程,而不是储存或自己持有。就像电视机放在家中是使用而不是储存、而只有商家为销售电视机将其放置仓库才是储存一个道理。4、侦查机关在2018年6月2日只是将苏小某当证人进行询问,仅是向其出示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其后也未向其出具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存在侦查违法行为,有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其诉讼权利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郝律师着重指出,将无关11人并案起诉,有损被告人的权利。

公诉方称,此类起诉一直得到法院支持。我方则认为,对同类案件的无罪判决、不起诉或不认定其为枪支才是正确案例的,是11年司法实践的成果,不能再按原有假枪真罪套路继续错下去。

不知不觉中,已经晚上六点多。这时,另两位律师又吵嚷着:“唉,你们不要说了,浪费时间,我们要走了”。

周律愤而回到:你要走就走,我们哪怕晚上不吃饭,也要将案件搞清楚,法院通知开庭两天,已经节约了一天,你们还有什么不满意的。

法官无奈了,又敲锤子


四、最后陈述,三大男人两行泪


有道是,头可断命可丢,男孩有泪不轻弹。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四个当事人哭了三个,在最后陈述时他们更是抽泣起来,这得有多大冤和伤心。原本平静平凡的生活秩序被这一案件击打得粉碎,足以见到无理刑事追诉的破坏力。

这个时候,其他几个被告人也顾不上那么多了,纷纷也说是自己带警察搜查到枪形物,要参照颜某鹏的自首表现来认定。庭审结束,已经接近19时。

幸好有全民11年的努力,两高出台了2018年枪规批复,否则此案所有被告人或将被判三年以上实刑,同行还有淡定的心思怼我们吗?

 

 

一天开庭,法官指挥有序,公诉人中规中距,坚决无罪辩护遭受同行怒怼,这是之前所没有遇到的。在以前的经历中,同行再不乐意,也就是陪座到底而已。

反假枪真罪11年的路还要走多久,需要全社会作答。而颜某鹏等四人的命运如何扭转,我们相信龙岗法院不久后一定会给出正确答案。同样,我们也希望其他7被告人也可以得到公正的裁决。因为,从法院取回正义,是所有人的权利,为一个假枪真罪受难者辩护,就是为所有假枪真罪受难者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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