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检索发现,2024年9月23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推出了一个牛某非法买卖枪支案(下称牛某案)。该案中,牛某因买卖比动能2.3—7焦耳/平方厘米的低比动能“枪支”,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改为六年。此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涉案枪支数量虽然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注:下称《2009年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笔者注:下称《2018年批复》)规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无需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笔者认为此参考案例完全错误,并应改推王国其无罪国家赔偿案例为宜。
一、低比动能“枪支”案多发普遍,根本没有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特殊情形,牛某案对此无任何参考价值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特殊情形是指为了政治、外交、国防、宗教、统战等国家利益的需要,以及极为特殊个案如许霆案等。低比动能“枪支”案多发普遍,完全不属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特殊”之列。因此,此案例对解决类案法定刑以下量刑报批核准程序问题没有任何参考价值。
二、虽然将牛某案作为参考案例的用意,在于解决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核准程序问题,但由于该案例实体上完全错误,将对类案去罪化、轻刑化趋势产生极大负面影响,必须移出案例库
首先,与法答网意见相悖。202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问题 1: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答疑意见(咨询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蒋佳芸,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王庆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据此,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可以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定罪量刑标准的限制,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予撤回起诉案2024-05-1-048-001”裁判要旨也体现了这一规则。当然,对于虽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仍然应当适用《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从最高法院上述答疑意见可知:低比动能枪支不适用2009年《解释》而必须适用《2018年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发表的《2018年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举例11焦耳/平方厘米可为“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判断标准。
其次,与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参考案例相悖。202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增加一个参考案例“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予撤回起诉案2024-05-1-048-001”。该案中,于某多年来共买入9支仿真枪收藏在家中,4支损坏未能鉴定,另5支气枪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6—5.6焦耳/平方厘米。2020年7月20日,法院依据《2018年批复》,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法在公布“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予撤回起诉案”的同时删除了“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在该案例中孙某梅买卖3支同类“枪支”被判免予处罚,该案例所针对的亦是法定刑以下量刑核准程序问题。众所周知,低比动能枪形物本来不是枪支,无论数量多少,均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法益,这是由其仅能娱乐收藏的用途所决定的。无论制造或买卖等,其最终归宿必然也只能是持有消费,绝对不会产生枪支的危害。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法庭科学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GA/T2009-2022)明确不适用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且枪口比动能低于11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的零部件就是明证。在最高法先后推出的参考案例中,孙某梅买卖3支判免罚、于某持有5支无罪、牛某买卖10支判6年。如上分析,孙某梅、牛某所买卖的“枪支”最终都是流向(于某这般)持有消费,买卖与持有的区别在于前者产生利润,不会多出枪支的危害性,三个参考案例的悬殊量刑亦体现出逻辑混乱。
第三,本案例与常识、法律界认知、反假枪真罪十五年的努力相悖。杨倩从射击摊走向奥运冠军,近日访问宝岛打射击摊称愉悦不已引发哇声一片。近期贵州一正厅干部持有5支真枪才量刑三年半。牛某买卖10支仅能摆射击摊或收藏娱乐的所谓“枪支”竟然被判决六年是何等荒唐?张明楷老师在《刑法学讲义》一书中深刻指出:“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只是涉枪犯罪中有关枪支认定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直接作为枪支认定的标准。如果涉案的枪形物完全不具有致人伤亡的危险,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2024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的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所撰写的《从唯数量论到综合裁量 —〈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起诉案(入库编号:2024-05-1-048-001)〉解读》再次指出:“上述标准是与当时确立的射击干燥松木板的枪支鉴定标准相衔接的。据了解,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对应的枪口比动能在16 焦耳/平方厘米左右”。因此,公安部1.8焦耳/平方厘米30厘米轻伤眼球的枪支致伤力标准,从来不是《2009年解释》所认可的枪支致伤力标准,牛某案显然存在严重误导。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虞伟华撰写了《不要让仿真枪刑事案件成为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一笔“负资产”》一文。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艳红发表《“摆摊打气球案”一个丧失司法良知的判决》。可见,牛某案是典型假枪真罪错案,将其作为参考案例不仅违背常识、法律,也完全不合时宜。
在此,请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将牛某非法买卖枪支案移出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将王国其无罪国家赔偿案列为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