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散件案数量众多按30个配件算一支枪的套路,量刑严苛程度比低比动能枪更为突出,值得关注
一、枪支散件入刑文件变迁过程
我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实施,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买卖、制造、邮寄枪支罪的量刑幅度,与毒品犯罪、杀人罪、恐怖犯罪相同,情节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是与枪支中远距离夺人性命危险性是相对应的。面对科技发展仿真枪威力日增以及枪支贸易配件化的趋势,刑法未予及时应对。
1996年10月枪支管理法实施,以“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定义枪支致伤力。从2001年,公安部出台2001年枪规,明确以松木板射击试验法约为16焦耳/平方厘米为枪支致伤力标准。2007年10月29日,公安部发布行业标准以≥1.8 焦耳/平方厘米作为枪支标准。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涉枪案件司法解释规定“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2010枪规》,首次规定了枪支散件认定标准。2014年,公安部发出《枪支主要零部件批复》。2019年12月9日公安部再发内部文件《2019年枪规》,对枪支散件认定更加严苛。无论是《2010年枪规》或《2019年枪规》均未依法公开,经笔者向公安部申请方才面世。2018年,两高出台专门批复要求对涉低比动气枪和铅弹案件要综合评判,量刑由此大幅度减缓。
相对应,“假枪真罪”也经历了从BB枪案(如七审七审两次撤销无罪获得赔偿的王国其买卖枪支案、福建刘大蔚案、天津赵春华摆射击摊案),到火柴枪案(如珠海高某卖火柴枪被求刑11至13年,笔者团队介入后取保,至今二年未判),到水弹枪案,再到枪支散件案逐级高发的局面。
二、枪支散件入刑类案件的特点
1、受关注度远不比BB枪案、火柴枪案、水弹枪案高。对于低比动能仿真枪入刑,民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就可判断其荒诞性,易形成社会舆论。而对于散件入刑,主观上难有直接感受。
2、从枪支零件到组装成有杀伤力的枪支,介入因素极多,客观上存在难以判定枪支散件的真实危害性。
3、枪支散件案数量多量刑重者不少。按30个散件折算为一套枪支散件计的办案套路,超过300个就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将面临十年以上量刑。查裁判文书网,此类重刑判决比比皆是,触目惊心,其惨状比低比动能假枪案过犹不及。
4、鉴定主观随意大审判严重依赖鉴定意见,按“文件大于天、鉴定大于地”的假枪真罪套路办案,散件案更冤。因为那终归还有30厘米伤眼球的假枪存在,而散件案中,它们的归宿或就只是一堆废铁,却按杀人真枪给判了,真是要多冤有多冤。
三、三个有效辩护的枪支散件入刑案
笔者团队曾为三个枪支散件案进行无罪辩护:
1、长沙杨某制造的过桥等配件曾用于港珠澳大桥工地,2019年6月,检方指控的枪支配件为1009个情节严重可量刑十年以上,后经三次开庭重新鉴定,仅认定为99个判刑四年六个月。
2、福建莆田马欢实心发令器配件案:一审判定涉案配件342个量刑十一年六个月,二审介入发回重审,重审减为55个判刑四年九个月。
3、广东中山张某枪管案:二审介入,法院认定为间接故意减少认定300个枪管,从五年减三年六个月,在此期间,其一员工获得撤诉处理。
四、枪支散件案无罪辩护十大要点
综合十三年来反假枪真罪的经验,对于枪支散件案,应从以下各方面尽力辩护。
1、枪支散件仅指主要零部件,其他配件特别是通用五金件应当排除。只有对其射击性能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才是关键。主要零部件在质量标准、工艺要求及价格利润上,与仅仅起连接、固定、复位的其他零件存在天地之别,前者难以获得,是枪支的主要标志和主体结构。只要阻止其流通,就能防止形成实际枪支危害。
2、《2019年枪规》未依法形成及公开,不能成为鉴定及判案的法律依据。检验方法的内部文件,亦对社会不具有约束力,两者不能成为确立刑事违法性的法律依据。
3、文件枪支散件并非法律枪支范畴,以此追诉系文件入罪、秘密入刑,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入刑系扩张解释非法无效,应综合理解为需查明有组成整枪作为前提,方可将非成套散件折算,不能片面机械地将一堆废铁直接臆想为杀人枪支判处。
5、从涉案配件的交易各方面包括论证其正常贸易属性而非军火贸易性质,不能将玩具商搞成(国际)军火商。
6、传召鉴定人出庭,从各方面盘问以证实鉴定意见的非法性、荒唐性、矛盾性。
7、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8、提交权威资料和案例考虑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证实辩方观点。
9、申请庭审直播及媒体报道,以公开促公正。
10、同时也应从证据、程序等各方面查找辩护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参考钥匙扣枪案:钥匙扣“枪”案一审宣判12人免罚3人法定刑下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