钥匙扣“枪”案检察官网上为夫喊冤不是应有的“报应”
笔者认为,喊冤是田莹作为公民和亲属的合法权利,希望她丈夫的案件能够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同时,应对钥匙扣“枪”案再审平反,并对田莹审查起诉行为予以重新评价。
“报应”一词为佛教用语,原指做善事得善报,做恶事得恶报,现只用后一个意思。若本次喊冤为报应,则是以其起诉钥匙扣“枪”案为恶作为前提。那么,这成立吗?
一、从法律、逻辑和常识角度看,田莹起诉钥匙扣“枪”案确为极恶
该钥匙扣链在EBAY网站长期有售,价格从几十元人民币至几百元不等,其枪形物部分仅4厘米大小,与钥匙扣链搭配销售使用,是世界人民喜闻乐见的生活用品,其功能并非射击而是装饰。弹轮已有盖板封死所有弹孔不可能射击,判断产品合格的标准就是外表美观,扣动扳机击锤前端能够向下撞击转轮发出响声,利润与一般五金配件或钥匙扣无异。鉴定员出庭也说,单纯从钥匙扣来说,是不可能射击从而成为枪支的。
问题在于销售环节李某龙对此“研发”了特制子弹,它的钢丝相当于击锤、只要击打击钢丝(击锤)就能点燃砸炮药(底火),从而将弹壳(类似枪管)中的钢珠(弹丸)射击而出,即特制子弹本身具有了独立的射击功能。正是这个特制子弹,将钥匙扣变脸为枪支。我们辩护称,砸炮用火药量更是极为有限,正常使用砸炮是十分安全的,用砸炮做特制子弹本身依然是合法行为,不会具有社会危害性,无需刑法调整。详见
田莹作为全国优秀公诉人,以其知识能力、经验水平应不难发现案件的蹊跷之处,但其依然仍向管辖“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鞍山中院起诉,其恶不言自明。明朝御史吕坤《呻吟语》:“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那么,起诉无辜者获重刑,又可不以称为第一无天理呢?
二、从最高法核准此判决以及假枪真罪蔓延十四年来看,期望田莹促成检察院不起诉钥匙扣“枪”案,显然勉为其难
2022年8月16日,最高法院核准了钥匙扣“枪”案的一审判决。这说明最高审判机关,与田莹、侦查机关、鞍山中院、辽宁高院在认为本案有罪上是完全一致的。大家仅选择其中最弱、责任也不是最大、且正在喊冤的田莹开怼,时机很好,但略显不公。
田莹起诉钥匙扣“枪”案是职务行为,很难走出“公安部文件大于天、鉴定意见大于地”的假枪真罪惯性,凭其一己之力要说服检察院不起诉,几乎没有可能。尽管如此,我们也期待她现可反思一下自己在审查起诉时,面对家属的哀求,能否做得更多?
十四年来,不少司法人员和田莹一样,他们按着假枪真罪的文件入罪套路,不顾法律与常识,将无数军迷、玩具商弄成罪犯,造成世界奇葩式的司法灾难。但从未见哪位司法人员公开反思过,哪怕是经历七年七审无罪获得赔偿的王国其案也是如此。因为网上喊冤,田莹被纠出制造假枪真罪的过往,被人们戏称为报应算是头一遭,从世道轮回来说,确有些道理。这可能出乎她的意料,相对于其他众多的假枪真罪制造者来说,又算是“不幸”。不过,这与王引鹏、严志远等涉BB枪被判无期至今申诉无果起来,又算得了什么呢?
因此,即使田莹起诉钥匙扣“枪”案为恶无疑,那么她的报应应是接受纪律和法律调查并处分,而不是让她的亲人来承受司法不公。在一个法治国家,哪怕制造过司法不公的人,也应当得到司法公平地对待。她对钥匙扣“枪”案的那点反省,就算是点亮反思假枪真罪的火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