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司法公正诚可贵,若能自省价更高,期待曾办假枪真罪类案的法官们也能撰文反思反思。
2021年6月4日,鞍山中院对李某、许某等十五人非法制造、邮寄枪支案(钥匙扣枪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其他十二被告人被判处免予处罚。2020年12月15日鞍山中院全网全程直播一审庭审,各大媒体争相报道。2022年底,曾办此案的检察官田某在网上为其前夫喊冤,钥匙扣“枪”案被再度提起。笔者一审为许某全面全力无罪辩护。


文章引用数据指出:“以2010年为基数,2016年的各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犯罪案件增长了331.31倍,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增长了1314倍(⑦参见熊德禄:《刑事司法裁量的边际均衡——从枪支认定标准与赵春华案切入》,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l期)第89页 。这其中展示的仅仅是数字,但是每一个数字都代表了因此而支离破碎的家庭”。该文通过对景安朋案、刘大蔚案、赵春华案、于某案的分析,指出“如果将公安机关针对行政法规定的枪支鉴定标准用于刑法而将刑罚强加于当事人,这在否认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价值的同时又将法院独立行使的司法审判权粗暴地转移给了公安机关鉴定部门,这无异于让公安机关既做侦查者又做审判者……纳入到刑法所管辖的范围,则需要有一个明显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能使广大群众信服的合理标准。”提出可借鉴“酒驾入刑”,实行行政法与刑法适用的有效区分。
我们辩护指出,该钥匙扣链在EBAY网站长期有售,价格从几十元人民币至几百元不等,其枪形物部分仅4厘米大小,与钥匙扣链搭配销售使用,是世界人民喜闻乐见的生活用品,其功能并非射击而是装饰。弹轮已有盖板封死所有弹孔不可能射击,判断产品合格的标准就是外表美观,扣动扳机击锤前端能够向下撞击转轮发出响声,利润与一般五金配件或钥匙扣无异。当时出庭的鉴定员于某某、沈某某也称,单纯从钥匙扣来说,是不可能射击从而成为枪支的。问题在于销售环节李某龙对此“研发”了特制子弹,它的钢丝相当于击锤、只要击打击钢丝就能点燃砸炮药,从而将弹壳中的钢珠(弹丸)射击而出,即特制子弹本身具有了独立的射击功能。正是这个特制子弹,将钥匙扣变脸为枪支。用砸炮做特制子弹非正常使用但本身依然是合法行为,不会具有社会危害性,无需刑法调整。
钥匙扣“枪案”详见:
钥匙扣“枪”案直击之周玉忠律师发问“军火商”造“枪”仅赚几元根本无法射击
鉴定人于邀洋在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上发文《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一文得出结论:“结合实验所得数据,可以看出,16焦耳/平方厘米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因此当弹丸断面比动能达到16焦耳/平方厘米时,可以致人轻伤害。”根据鉴定书,在李某龙处查获的检材中,有23个低于16焦耳/平方厘米,其中12个低于11焦耳/平方厘米属于低比动能气枪。但很遗憾,他们依然将此认定为所谓“枪支”。我们认为30厘米轻伤眼球的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致伤力标准非法无效,不得作为鉴定依据。鉴定人员明知此标准与刑法杀人枪支相差154倍以上,甚至也不能穿透皮肤,却依然鉴定为枪支,显然是“明知故犯”且自相矛盾。
鉴定意见只是证据一种,法院确实有责任将违背法律与常识的非法无关鉴定意见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列。但在实践中法庭否决鉴定意见是少之又少,在假枪真罪类案中从未出现。吕老师希望法院本着良心能够将其按伤眼枪标所作鉴定意见坚决排除在刑事审判之外,表达出我们每个人实现正义的朴素情感与天地良知,也体现存在一定的矛盾性。现实中,一些司法人员非常希望不要鉴定为枪支将其难堪。实质上,假枪真罪泛滥,鉴定、侦查、起诉、审判各环均有责任,呼吁法院守住底线没有错,把住鉴定源头也十分重要。只有每个环节都能守住法律与常识底线,文件入罪、秘密入刑的假枪真罪才能划上句号。
无论如何,作为首个站出来反思假枪真罪的鉴定人,吕晓森老师值得狠狠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