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一审宣判,梁某被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当天实现了自由。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在检察院认定未遂,在审判阶段认定为从犯,为宣告缓刑创造了条件。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被告人梁某通过微信认识香港“肥仔”,商定香港人肥仔组织货源并找人运输入境,由其收集买家信息并收取货款,梁某邮寄一支得200元一支的劳务费。2017年9月15日,梁某接肥仔入境的9支枪形物通过快递寄出。2017年9月19日,梁某和余某再次通过快递邮寄5支枪形物。加上住处尚未邮寄的3支,共17支发射BB枪形物被查获,其是高枪口比动能值为2.58-6.34j/cm2。若不具有从犯等法定减轻情节,量刑将十年以上,情形十分危急。
在审查起诉期间,我们即提出涉案枪形物系香港合法仿真枪,绝对不是刑法枪支,梁某毫无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且梁某等邮寄枪形物未遂且不是真正交易者,本案应作无罪处理。检方起诉认定梁某系未遂,建议量刑3-4年。
我们坚持九年一贯观点,此类30厘米远伤眼假枪与至少50米可夺人性命的真枪威力相差百数倍,将2支此类假枪视同1支真枪定罪量刑的假枪真罪做法毫无法律依据,严重背离科学与常识,绝对非法无效,应当彻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