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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公积金缴存提取限制不缺依据缺诚意

作者:周玉忠律师,无罪辩护,仿真枪,业主自治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02 15:57:36

发布于2014年9月11日 新快报评论版头条

■周玉忠

今年广州市两会上,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提交了《关于改革广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近日得到公积金中心的回复。9月4日,曹志伟再次以书面形式对回复做出反馈。针对曹志伟提出的能否不强制缴存公积金、公积金可否用于首付、全市能否统一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中心一一作了回复。

对于公积金不应强制交缴的说法,公积金中心回复称,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三部委的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单位和职工是不能想缴就缴,不想缴就不缴的”。从表面上看,这个回复似乎理直气壮,但深究起来,却也疑点重重。

与养老保险存在政府投入必须建立公共基金、具备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必须全民覆盖不同,住房公积金完全来源于个人及单位缴存,且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使用的主要方式也是通过提取余额和发放贷款来解决居住需求,还存在非人人必须覆盖或受益的特点。既然是个人财产,那么行政法规自我授权设立强制征缴本身就有越权嫌疑,条例没有写明具体上位法依据就是个注解。

除住房保障外,如何筹集资金解决居住问题,已经完全属于个人和单位的自由与责任。正是基于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即使有必要建立互助机制的,也应主要取决于个人意志而不是行政强制。在住房已经高度市场化、房价高企令普通员工失去购房能力的今天,他们被强制征缴公积金后,一方面难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甚至连提取余额的机会也难以获得,另一方面却仅获得连余额宝都不如活期利息,更加剧了社会不公。全市有接近280万职工未曾按规定缴存公积金,这不正是用脚投票的结果?

其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是缴存者的法定权利。公积金中心称因为个人房产交易信息查询核实渠道并不很畅通,难以保证职工提取了住房公积金之后用于支付首付款,所以目前直接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条件并不成熟。事实上,既然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条例也明确缴存者在购房时有权提取公积金余额,中心以保证所谓“专款专用”为借口予以回绝,属于变相剥夺缴存者的合法权利。

其实,想要查明是否专款专用方法有的是。再说,既然属于个人所有也不是公共资金或发放贷款,哪怕是不专款专用或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投资,也看不出有何危害会或应受何处罚。可见,中心以此为由不开放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房款,说到底是出于防止提取急增的利益考虑,还是担忧专款专用的技术原因,一目了然。

第三,放任超缴公积金存在利益输送嫌疑。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具体比例。《建金管[2005]5号)》文件也强调设区城市应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可是,省内的具体缴存比例却放任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在5%至20%之间自行选择,既超越了标准,也放纵了超缴。如此一来,掌握公共资金或权力的个人就有了利用超缴公积金的自肥机会,中心借此也归集了超额的公积金,从这个角度看,双方均是超缴公积金的受益者。

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但来源却有公私之别,且所有环节又涉及公共管理。看来,划清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公私边界是完善公积金管理必由之路。

(作者系知名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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