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应经听证并可暂缓执行,处罚情况应受人大监督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
一直以来,大人勉励小孩的就是考上清华北大,吓唬小孩的就是让老虎和警察叔叔抓去。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时间就是生命,生命即自由的集合。中国大陆目前预期平均寿命77.3岁,拘留一天等于剥夺其1/28000生命。对人身自由如何高度护和重视都不过份。公安部门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四种。庆幸的是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历经数十年终于废除,对刑事拘留长达37天饱受诟病也众所周知,而对行政拘留的检讨与反省却少之又少。
《治安管理处罚法》列明应治安管理处罚情形共43个条文,其中40个条文明确规定可予拘留,占9成以上,该法还规定合并执行时行政拘留最长可达20日。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无需听证,且一般立即执行,只在事后接受司法审查,也不向政府和人大专门报告,造成了诸多弊端。违法行政拘留成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基本方式。
正在征求意见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对财产性行政处罚(罚款、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的程序和救济手段进一步予以了完善,这无疑是正确,但对于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却丝毫未改,有舍本逐末、主次不分之感觉。笔者认为,作出行政拘留应更严格、执行要更灵活、救济要更有力。
一、行政拘留应当听证。
《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拟作出下列财产性处罚的,应经听证程序:“(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吊销许可证件、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限制从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罚款、停业等等严重减损财产权的处罚固然要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那行政处罚中是最严重的,应适用最严格行政拘留决定的程序自然更应当经过听证方可。
建议此条增加:拟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听证。行政拘留的听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主持,应当包括是否应当行政拘留、拟拘留的天数、拘留执行的时间、可否暂缓执行拘留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担保后,一般可暂缓执行。
《草案》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本条文仅对罚款明确可延期执行,应规定,对于暂缓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在其提供担保后暂缓执行。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取保,行政拘留比起要轻得多,一般更应暂缓执行。
错误拘留哪怕最后撤销,现行所赔不过346.75元/天,这与人身自由损失根本不成比例,也无法起到遏制违法拘留蔓延的应有作用。现实中,有的公安机关就滥用拘留权报复当事人,如将批评警(官)方的人士肆意(跨省)拘留等等。行政拘留案件案情相对简单,由当事人提供担保之下,其潜逃或破坏取证并不易发生。暂缓执行制度,一可根本避免对当事人及家庭生产生活造成巨大不必要冲击和损失,二可让警(官)民双方获得及时平等自由说理机会。毕竟拘留处罚剥夺的是人身自由,而并不是捣毁人家的生活工作。确立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让有异议的当事人自由地寻求救济,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公平与效率、警权与民权之间的平衡,十分必要。
建议补充条款如下:
1、公安机关拟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暂缓执行。当事人及亲友提供担保的,应当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遵守暂缓执行规定的,担保金予以退还,否则予以没收,并执行拘留决定。
2、当事人就行政拘留决定提起诉讼或复议,且提供担保的,拘留决定应当停止执行。
3、在暂缓执行期间,当事人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理法》的,应当就新的违法行为一并处理并合并执行,并没收担保金。
4、当事人到案后仍有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提供担保的,也可以不予暂缓执行,公安机关应就此专门调查并举证。
5、担保金额以拟作出的拘留决定的总天数乘以国家赔偿日标准的3倍计算。
6、暂缓执行拘留决定期间,应当收缴当事人旅行证件,限制出境。
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全程公开,并接受人大监督。
《草案》第七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应当增加规定: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公开:
1、国家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网,将行政处罚的依据、权限以及立案、听证、决定、执行、复议、诉讼的全部信息予以公开。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行政机关上一年度行政处罚基本情况列入政府工作报告(附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年度会议召开半个月,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汇总公开上一年度各自的行政处罚情况。
四、完善行政处罚管辖制度,保证行政处罚中立
《草案》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实中,屡屡发生民众(网上)批评警(官)方或警察(官员)的,当地公安机关便出动抓人拘留新闻事件,这其中的猫腻让人玩味。在财产性处罚中,也存在严重的主客场问题导致不公。立法建议条文如下:
1、涉及本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利益的,应当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理由:即县公安局(警察)被网民骂的话,应当由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处理,县公安局应当回避,否则可能报复来得太快。
2、拟对民众举报、监督、批评官方(员)的言行拟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理由:批评政府是民众的权利,警权滥用打压监督民权十分不利于国家进步。
实现警(官)权力与民众权(利)之间的平衡,是一重要的法治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