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高唱:反假枪真罪之歌
没有假枪真罪的根本解决,就不会有法治到来的那一天。假枪真罪没有最荒唐,只有更荒唐。
刑讯逼供违法办案造成冤案见怪不怪,公安部一纸文件调控枪支标准造成假枪真罪蔓延全国12年,导致十几万起冤案,百万家属遭难,千万军迷受苦,何其惨烈!
一、公安部大幅调低枪支标准,假枪真罪蔓延全国十二年。
与刑讯逼供违法办案造成的的冤案不同,假枪真罪冤案系北京奥运之前公安部擅自大幅度高低枪支标准所致。福建发生的达明磊、刘大蔚案就是极端典型。达明磊从台湾地区购进13支仿真枪,福建省高院、泉州中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后重审改判为7年6个月。刘大蔚从台湾地区购进24支仿真枪,同样被泉州中院、福建高院判处无期,后再审改判为7年3个月。达明磊、刘大蔚所购仿真枪为台湾地区合法产品,之所以被鉴定为枪支,是因为其超过了公安部秘密发布的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标准。这一标准仅能在30或50厘米远致裸眼轻伤,与至少能在50米射程发射子弹夺人性命的杀人真枪威力相差155倍。即将重审的马欢案却更为离奇、离谱,毕竟达明磊、刘大蔚案还有伤眼假枪在案,而马欢案中的哪怕组装成实心发令器,也不具有射击功能,更谈不上任何社会危害性,居然被等同于11支杀人真枪定罪量刑,这完全超乎人类想像。假枪真罪没有最荒唐,只有更荒唐,蔓延至今12年之久,是必须到了解决的时候了。当年,我们对刘大蔚案进行了无罪辩护,但福建省两级法院依然重判其无期。这一次,莆田市两级法院又当如何呢?反假枪真罪第11年又会发生什么,只是天知道。或许瘟疫都已经离开,蔓延12年之久的假枪真罪还在。
公检法自己配备杀人真枪,我国政府加入的联合国《枪支议定书》也明确将火药枪支作为打击范围,却将30厘米伤眼与真枪最低标准相差154倍威力的2以假枪规定为1支真枪处罚,甚至将毫无致伤力的30个不成套枪形物配件为1支真枪处罚,何其不公!
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距今已2556年。公安部以秘密文件强推伤眼枪标文件,让我国法制水平倒退2556年。公安部称借鉴香港标准,可香港是法例公开规定且为1.8焦耳动能标准,其抄成1.8焦耳/平方厘米比动能标准,前者为后者4倍。这一标准仅为台湾地区、日本的1/11,港澳的1/4,也是公安部2001标准的1/9,有人戏称是可能是多标小数点造成,何其可笑!
最高法院将出口20.49元一支玩具枪的何朝斌定为走私武器罪,让世界司法蒙羞。两高出台走私犯罪司法解释,分不清公安部仿真枪与所谓“枪支”概念的区别令人惊叹。司法部、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民要求解释刑法枪弹定义审查伤眼枪标文件十余年视而不见,让人失望。
二、残疾小伙自强生产实心枪管发令器,被以生产枪支罪判处十一年六个月,重审即将开庭。
马欢27岁,山东平邑人,16岁时辍学务工。2012年7月26日,马欢打工时不慎被剪板机切掉左手四个手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7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左手残疾后,马欢一边养病,一边与同学合伙卖洗化用品。马欢看到有人在网上卖发令枪,觉得挺好看,就买了一支,然后决定仿制维持生计。其生产的发令枪枪身、转轮、扳机、击锤均为模具铸造,枪身与枪管连为一体,枪管为实心,不能发射任何弹丸。
马欢所生产的2把完整的发令枪,由于其为实心枪管,鉴定机构认为不属于枪支鉴定对象。但342个转轮、扳机、击锤发令器配件却被鉴定为枪支散件。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一审依据30个配件折算为1支枪的司法解释条文,认定马欢非法制造枪支情节严重,一审处11年6个月有期徒刑。2019年6月,莆田中院以违反程序发回重审,本案将于2020年8月19日8时30分开庭。从常识、证据、法律和程序上看,本案必须判决无罪。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不同意庭审直播,也不通知鉴定人携带物证出庭演示质证,但会通知鉴定人作证。
三、本案存在非法拘留非法管辖情形。
福建省莆田市及城厢区不是本案的犯罪地,也不是马欢的居住地,莆田市及城厢区司法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017年8月2日抓获马欢未出具任何手续,同月11日10时才宣布被拘留并于当天20时送莆田市第二看守所,此前9天处于非法拘禁之中。马欢案尚无立案决定书在卷。根据初次鉴定结果仅30个配件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现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也只有55个配件为所谓枪支配件。鉴定书声明只对检材负责,故根据司法解释尚不够60个配件的立案门槛。
四、整支发令器不属于枪支鉴定对象,其配件转轮、扳机、击锤却鉴定为枪支散件,毫无常识与逻辑。
现场搜获2支完整转轮发令枪,鉴定机构认为不是枪支鉴定范围,这与常识和《发令器》行标是一致的。本案发令器枪身及枪管为一个整体,而枪管为实心,不能发射任何弹丸,其设计初衷在于听其扣动板机时响声和烟雾。所有零部件均为此发令器所配套,若要将此实心发令器改制为有发射击功能的枪形物,必须具有钻、铣床等专业设备、工艺、经验和技术,将其枪管钻孔或更换。
五、马欢已经尽最大可能防止发令器及(配件)为有射击功能的枪形物,绝无生产枪支(散件)的故意。
本案发令器根本没有弹膛和弹匣,为了防止改制甚至将枪管与枪身铸成一体且枪管为实心且枪管中心轴线与等射击孔中心轴线并不重合,已经最大限度地做到了防止改制。即使不符合发令器行业标准的,其仍然为不合格的发令器,而不可能被枪支。
六、转轮、扳机、击锤是发令器配件,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
1、检材同一性无法保证。2017年8月2日搜查扣押时未依法收集固定证据,9天后才由马欢及保管人才签名确认,指认照片系于2018年8月11日所摆拍事后形成,且无录音录像证实当时情况,检材同一性无法保证。2017年8月28日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尺寸、结构、材质完全相同”,2019年8月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却鉴定55个配件“尺寸相近、结构、材质完全相同”,两次鉴定对检材的尺寸相近或相同都分不清楚,同一性严重存疑。
2、鉴定依据非法无效。公安部内部文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第67号)、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不是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且未经科学性和合法性审查未依法公开发布,不得以此作为刑法枪支或配件鉴定和刑事审判的依据。“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的司法解释条文无刑法依据,违背常识,非法无效。即使按此执行,也必须首先证明涉案配件为枪支专用散件,本案并不具备这一前提。公安部无权通过文件设置一个字的警告或一分钱的罚款,更何谈调控枪支(配件)标准入刑追究了。
3、样本枪支来源不明。若其由实心发令器改制则是专业生产,超出马欢控制范围,其被鉴定为枪支系用特制“双环牌发令弹壳填加铅弹头自制子弹”进行的射击试验,从而导致比动能达35.99焦耳/平方厘米被鉴定成枪支的。这只在极其特殊的试验室实现,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本次鉴定时如何得到样本枪形物和其两年前的鉴定书,在近三年的时间里,样本枪形物如何保管送检流转,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同一性无从保证。
七、参照王国其案、依照两高枪案新规,本案更应无罪
王国其因销售比动能最高为4.24j/cm2的18支同类枪形物,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经七年七审两次撤诉认定不构成犯罪。2016年1月25日,越秀区检察院发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2016年7月27日,广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向王国其赔偿43.4万元,并向所在村委会发道歉信,无罪获得43.4万元赔偿。本案配件形同废铁,要装置成可射击的枪形物并达到伤眼的致伤力,尚有万里之遥,将其折算为杀人真枪定罪量刑,实在超出公众想像。涉案配件根本无法组装成枪形物并肯定其枪口比动能可达1.8或5.4焦耳/平方厘米,依照两高枪案新规则及参考浙江两院纪要,绝对更不应入罪追究。
生产弹轮、扳机、击锤三种发令器配件,被拔高到制造杀人真枪处理,凡有常识之地球人都不会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