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梦业主魂》第十一章“业主自治实务”
为何非得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为业主的自治组织。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自治的决策机构,决策的形式为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执行机构,它对业主大会负责,其议决事项的主要形式为业主委员会会议。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但由于业主大会本身无需登记或备案,且其具有临时性质,若首次业主大会无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通过管理规约、议事规则,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很难说有实际意义。因此,尽管我们业主大会具有业主团体性质,但目前来看,业主团体的成立主要是指业委会的成立。因为只有在业委会成立的情况下,业主自治才有了起码的外部特征。 业委会成立的必要性在于:一、没有业委会,公共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将没有一个适当的行使主体,公共权益屡被侵占的局面将难有根本改观。二、没有业委会,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将难以结束,业主自主选择物业服务的权利无法落实,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监督权也难以落实。三、没有业委会,一切自治决策无法作出更无法执行,业主自主决定小区事务将只能是空想。 首届业委会的成立是业主自治开始的象征。2006年的数据显示,上海8486个住宅小区中6114个已成立业主大会。[1]《人民日报》报道,据统计,在北京市3000多个住宅小区中,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仅占总数的14.5%,还有超过8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2]广州市业委会成立比率在10%左右,全国其他地方情况也不容乐观。 总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核心。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决策机构的价值不复存在,物权法所宣示的业主对共有物业的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没有办法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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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上海人大代表监督:把物业诸多难题“管”起来》,2006年09月29日,人民网http://npc.people.com.cn/GB/4873699.html。 [2]参见《北京85%小区没业委会 成立业委会到底有多难?》,2006年07月11日, 来自中国新闻网,转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6-07/11/content_4816997.ht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