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梦业主魂》第十三章“业主团体协会”
为何要成立业主团体协会?
一、业主团体协会成立的合法性
《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据民政部统计,至2006年底,中国民间组织已增至近18.6万多个,它们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02号)文件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体制和职能进行重大改革。《决定》要求,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基础上,实行行业协会、商会“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突出其民间化色彩,强化其服务职能。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取消了业务主管部门的事前审批程序。广东的这一做法,体现了民间组织登记改革的方向,开了全国先河。
二、业主团体协会成立的必要性
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紧密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等均早已成立了自己的行业协会。各地的房地产商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管理协会为维护本行业的正当权益和促进同行之间的自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倍受社会关注。房地产(业/商)协会及物业管理协会有以下特点:一、这些协会属于各自行业的社团组织,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业主或业主团体不属于此两类社团的会员之列。二、它们的“业务主管单位”在中央层级均为建设部,在各地则为国土房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上述两类协会的登记注册,基本没有障碍。
相对于强势的开发商和物业企业而言,更需要团结、更需要自律的广大业主和业主团体却一直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已经成立的各业主委员会之间“不相往来”,信息资源无法互享、与政府交流、与开发商对话的平台无法建立。同时,也应该看到,少数已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组织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作用发挥有限,埋下了一定的矛盾隐患。这些都十分不利于维护业主正当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业主委员会协会的成立,十分必要。
一、可以有效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各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的指导,使更多的小区尽早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走上依法管理、民主自治的正常轨道。
二、业主委员会协会成立后,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促进各业主委员会的自律,指导其建立健全财务、决策、会议等各项制度,还可组织法律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自治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协会作为一个统一协调机构,可以就重大问题与物业公司、建设单位以及它们的协会之间进行沟通,能够有效地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引导和支持业主委员会和业主通过法律渠道和平理性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四、协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的严重事项,协会可向相关行政及立法部门报告,提出自己的建议,起到广大业主、业主委员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正是因为如此,各地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协会的呼声日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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