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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终结十年假枪真罪!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02 10:07:20 来源:原创
假枪真罪必死,公平正义必胜!

一、刑法枪支应具备中远距离一枪毙命的致伤力本质特征

仿真枪是与真枪相对应的一个集合概念。从1980年1月1日我国刑法起至今,其枪支定义是明确无误和持续同一的,即真枪。在上世纪80、90年代,气枪、猎枪均被当成“体育用品”在供销社等柜台公开销售。若想将仿真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一是实质上它必须具备枪支能够中远距离致人伤亡的射击威力,二是必须通过公开修改或解释刑法的法定程序予以拟制。

我国刑法将涉枪涉武器、弹药犯罪与毒品犯罪、杀人犯罪、恐怖犯罪同等并列,情节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种惩罚上的极端严厉性,是与真正枪支弹药本身必备的中远距离可直接夺人性命的极大社会危险性是相对应的。有资料记载,8kg.m 是使战斗人员造成伤亡的枪口动能下限,此一国际通用动能标准若以发射6mm(仿真枪常用弹丸直径)弹丸计,换算为枪口比动能约为277j/cm²。

1996年10月1日《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可见,“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是枪支的外在物理特征,“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是枪支的内在本质特征。虽然枪支管理法扩大了枪支的动能类别,但其仍要求必须具备“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特征。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因此,枪支致伤直接正常后果是死亡,其法定最低人身伤害等级应为重伤。

二、公安部10年内出台四个完全不同的枪支认定标准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规定:“(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2002年6月7日,《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公治[2002]82号】:“彩弹枪的结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枪支定义规定的要件,且其发射彩弹时枪口动能平均值达到93焦耳,已超过国家军用标准规定的对人体致伤动能的标准(78焦耳)。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彩弹枪进行管理,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该文实质认可《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标准为277j/cm²,足以证实枪支的立法标准不仅具有唯一性,而且是明确无疑的即只能是277j/cm²。

在北京奥运前的2007年10月29日,公安部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GA/T 718-2007)(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国家标准委备案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于2008年3月1日实施,下简称《枪支致伤力判据》)。第3.2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 j/cm2”。此标准仅为原木板射击测试法的1/9,真枪最低标准的1/154 ,仅相当于台湾地区与日本的1/11、香港的1/4。

眼睛仅占人体皮肤总面积的1/600,是没有皮肤包裹的。我国刑事科学专业人员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 j/cm2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 j/cm2以上是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1.8 j/cm2标准刻意在30厘米处射击眼睛造成轻伤来确定枪支致伤力,犯了极端性当普遍性的严重低级逻辑错误,与上述立法和射击实践相去甚远。

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对“公通字【2001】68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向省级公安机关下发。“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经本人申请,这一文件才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于公安部网站。而在这之前,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已经走进监狱的大门。

三、王国其仿真案七年七审两次撤诉获得国家赔偿43.4万元,无可辩驳地说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得作为认定刑法枪支的依据


2009年10月19日,在广州市一德路开玩具店的王国其,被警察以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带走。警方上门共收缴20支仿真枪。在这20支仿真枪中,有18支因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2010年5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国其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名成立,判决十年有期徒刑。二审期间,广东省公安厅依据公安部修改后未公开的、强令一律推行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标准的“公通字〔2010〕67号”文件重新鉴定,广州中院未经质证第二天就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10年12月20日,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3月,王国其提出申诉。2011年4月1日,《新快报》刊发记者曹晶晶所写的报道《卖仿真枪判十年玩具商喊冤》引起社会震动,这是全国媒体首次公开报道仿真枪案。2012年8月,广州中院决定再审。2013年4月,广州中院再审在法定刑罚以下改判王国其4年有期徒刑,报最高法院核准。2013年10月18日,王国其被以取保候审的名义从韶关监狱释放。2014年6月4日,广东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越秀区法院重审。2014年11月,越秀区法院裁定同意越秀区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王国其认为该撤诉理由虚假检方无权撤诉等理由提出上诉,要求必须以涉案枪形物绝非刑法枪支、王国其毫无贩枪故意实体判决无罪。2015年9月12日,广州中院根据最高法院至今未公开的批复,称“由于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不涉及上诉人王国其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因此不属于可以上诉的刑事裁定”,再次发回越秀区法院重审。2015年12月30日,越秀区法院再次裁定准许越秀区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并写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后,王国其向该院提出上诉和申诉,该院一概不予理会。

2016年1月,越秀区检察院认为:“本案案发期间,对枪支的鉴定有两个标准,即公安部于2001年8月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 68号文)及公安部发布并于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标准,……从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原则出发,本案应适用公安部于2001年8月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桌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为鉴定枪支的依据,不应认定本案涉案枪形物品为枪支。认定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2016年7月27日,广州中院作出(2016)粤01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一、赔偿王国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354000.3元;二、向王国其所在村委会去函说明判决和赔偿情况,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支付王国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2016年10月,王国其拿到了43.4万元的国家赔偿,广州中院去信所在村委会书面赠礼道歉。 在王国其案的14个法律程序中,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案发期间存在两个鉴定标准为由选择较高标准从而认定涉案枪形物不属于枪支因而不构成犯罪,这个结果是正确的,但理由是错误的:在2010年12月7日“公通字2010第67号文件”发出或2011年1月24日公开前后,相应《刑法》、《枪支管理法》、司法解释均未有任何不同,以公安部的一纸内部文件就可以区分罪与非罪、枪与非枪,这不符合法治基本原则。

1、根据立法法,公安部根本无权解释刑法及枪支管理法的枪支定义。中国政府所参加的联合国《枪支议定书》也持我国刑法同等立场,即枪是火药为动力可致敌人非命的真枪,这也是对非法涉枪行为施以最严格刑罚的初衷。什么枪和什么是人、什么是土地等问题一样,不可由行政权力肆意调整,只可以由科学客观认定。

2、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公安部的内部文件和推荐性行业标准根本不是刑法上的“国家规定”。公民违反公安部内部文件的,不是违法行为,更别提犯罪了。即使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依法也只能设置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权力。以一纸文件和标准将公民送进监狱,大大超出了公安部的立法权限,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属于违法违宪行为。

3、根据标准法化第十四条“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规定,《枪支致伤力判据》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依法只能在生产领域选择适用。事实上,也只有生产厂家才有条件对所有出厂仿真枪进行逐一检验,以确定其是否合格,社会公众无此条件与能力。以内部文件将推荐性标准强制推行,本身是违法行为。

4、早在2000年11月,《枪支致伤力判据》的主要编写者季峻也认为“比动能的下限标准,应通过试验来说明。是以10j/cm2为最低能量界限,还是以20 j/cm2或其他X j/cm2呢,应通过正确的科学试验得出的标准来界定。”制定者自相矛盾之后制定低得多的标准让人不可理解。

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1年至2015年,全国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近年来,收缴成百上千上万“枪支”的报道不断,中国的枪支泛滥似乎比哥伦比亚、叙利亚还要严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输入“菜刀、杀人”结果为7942个,而输入“仿真枪、杀人”虽然找到144个结果,尚无一起因仿真枪致死的案件,假枪真罪重刑与其真实的社会危害性极不相称;它使得民众不得不远离枪形物,从而窒息相关产业,剥夺了生活娱乐自由,降低了公民军事国防素养;它让司法机关成为公安部标准和文件的奴隶,机械司法频频作出背离常识甚至自相矛盾的裁判让司法蒙羞。

假枪真罪已经困扰中国大陆司法十年,酿成巨大人权灾难,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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