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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案新规对反假枪真罪的影响

作者:周玉忠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02 10:10:04 来源:原创

枪案新规对反假枪真罪的影响

                                   周玉忠

一、对枪案新规的评价

批复是北京奥运前夕公安部1.8焦耳/平方厘米实施10年来最高司法当局的首次检讨,也是反假枪真罪9年来,在王国其案无罪后的第二个标志性事件,是全面反假枪真罪的崭新开始。新批复的出台是九年全社会抗争努力积累的初步胜利,其中媒体前赴后继报道功不可没。众所周知,该标准实施以来,涉案人员数以十万计,已酿成最司法混乱和人权灾难。经过9年的艰苦努力,全社会对假枪真罪的荒唐性已经广为认知。解决假枪真罪的重点已向是非之辩转向利益之争。必须看到,(最高)公检法是假枪真罪的始作俑者和责任人,平反假枪真罪涉及他们的核心利益,这从王国其案中最高法用内部批复剥夺上诉权、最高法在何朝斌案中将20.49元/支的仿真枪认定为武器、在冯昕案中疑似以一个长达8倍的电话号码编写案号以及在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中第五条两处对仿真枪的内涵及外延也分不清楚就可见一斑。因此,反假枪真罪从一开始就注定是天下第一难,新批复的出台只不过一个新的开始。那么,新批复出来后,会对仿真案审理有什么影响呢?

二、新规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仿真枪案审理需要解决的两大主要问题:一是涉案的枪形物是否刑法枪支;二是被告人有无非法犯罪的主观故意。新批复没有对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进行明确,而是强调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本来是应当由立法解决的,最高法原所明确的也是16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不也是被公安部一改再改吗?地方法院原本指望最高法承担责任明确枪支标准,如此一来错对都是北京的事。但两高也不是吃素的,对此核心问题一避了之,只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办案原则结合枪案特点,发了一个不像司法解释的新批复,让各法院自行其事了断个案。其实,有无这个批复,法院也应当依法办案。不仅在办枪案上应当如此,在任何刑事案件上也都应当如此。

无论如何,有此批复,各法院获得了更为广泛的裁判空间,也有了向从宽处理裁判的便利条件,以便实现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通俗地说,以前法院怕从宽被人追究,现在恐怕就转变到怕从严被人指摘,这会是一个重大转变。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而言,法院放开手脚打折从宽处理是可以预期的,但判决无罪等于是全面否定公安、检察的工作以及涉及到国家赔偿,这依然会是十分困难的。对于数量大得多的申诉的案件来说,这也是一个平反的机会,但其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得多。

三、反假枪真罪的策略

我们一直认为刑法枪支应具备中远距离一枪毙命的致伤力本质特征在至少50米的射程内人夺人性命,这与在30厘米远击伤眼球所确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标准存在天壤之别。奥运10米气手枪比赛10环的直径为11.5毫米与人眼相近,即世界冠军在10米远射中眼球的机会都极低。将此两支此等假枪当成一支真枪定罪量刑,是人类笑话,没有任何逻辑和常识,完全脱离法律轨道,必须旗帜鲜明地始终如一地坚决反对,没有任何折衷空间。

但在近年来有影响力的个别案件中,有的律师认为一方面应当无罪而另一方面又强调量刑过重,甚至肯定法院原则上没有办错案。这种辩护策略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自相矛盾,人为抛弃了反假枪真罪的历史经验,对当事人也难说有利,一定程度也混沌了反假枪真罪的舆论监督效果。有的还称应经最高法核准法定刑以下量刑来解决,这也有和稀泥的味道:刑法63条中的“特殊情况”应为极少发生的诸如涉及国防、外交、民族以及宗教等方面的原因,或案情极其特殊像许霆案的情形。涉仿真枪违法犯罪多发,类似枪形物在中国大陆或数以千百万甚至上亿支计,不属于在刑法第63条第2款所称的“特殊情况”。而根据刑法,如果是枪支就不得也无需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如果不是枪支,就是无罪,两者之间并没有人为“打折”的空间。若此类案件都得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不仅违法也得累死。

反假枪真罪能有所成果,归功于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特别是要以专业到位的法律辩护作为基础。反假枪真罪的成绩还不理想,也是因为努力不够。如何强化法律辩护,如何动员社会推动依然是根本解决的假枪真罪的必由之路。

尽管前路困难重重,但无庸置疑,现在已经是反假枪真罪九年来的最好时期。要不要争取?应当如何争取?是所有当事人和家属最应当思考的两大问题,盲目悲观或乐观都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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