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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设施增加,须防真的推高楼价

作者:周玉忠律师,无罪辩护,仿真枪,业主自治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02 10:38:42

社区公共设施增加,须防真的推高楼价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时间:2014-01-15 14:57

 

□周玉忠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下称“标准”)昨日向公众征询意见,规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面积约占住宅建筑面积近11%,提高了近一倍,这引发了可能大幅提高购房者成本的担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长期以来,在社区公共设施建设问题上,政府与市场关系错位所致。

 

首先,应明确社区配套设施的种类和性质。这是判定投资主体、建设体制和产权归属的关键所在。狭义而言,社区公共设施是专指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于社区需要的学校、居委会、医院、垃圾站等配套设施。但标准所称的“社区公共设施”包括了“商业服务类设施”在内,所列“商业服务类设施”包罗万象,包括农贸(肉菜)市场、综合百货、超市、餐饮、中西药店、书报、银行、储蓄所、小型影视厅、电信营业所、美容、综合修理等。很显然,从狭义上看,上述“商业服务类设施”并非公共设施。实际上,依物权法,还有属于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如物业服务用房、小区空余土地上的停车位等等。由此可见,社区存在三种形式的配套设施,即(政府)公共设施、商业(配套)设施以及业主共有设施。

 

其次,应对不同性质配套设施适用不同规则。众所周知,土地出让是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民事买卖行为,城市规划是为实现公共目的行政行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则是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与之相适应,三者应遵循不同的准则:土地出让实行价高者得市场法则,规划行为要求依法行政,配套建设则呼唤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但长期以来,政府混淆了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者、公共利益守护者和宪法法律执行者的角色,习惯于将自身建设责任、规划调整的权力与土地出让生意三者糅合在一起打包处理,模糊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公共设施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应由财政投资并由官方机构或其授权管理。就此而言,政府的职责是基于公共立场确定规划,对此独立确定发包条件,能够独立建设的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程序进行;不能独立建设的,方可交由开发单位代建。但无论如何,社区公共设施投资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并应纳入人大监管范围。而对于商业和业主共有配套设施,政府应保持规划透明性、可预见性和持续性,其他应交由市场调整。

 

第三,配建成本增加可否转移取决于市场而非分摊本身。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配建面积的扩大的确提升了建造成本,但同时也改善了生活品质和共有产权份额,这一成本转移给购房人承担是理所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的分摊面积范围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物业的范围并不一致,分摊的面积必定属于共有物业,但共有物业却并不限于分摊范围之内,如小区内不属于各栋建筑用地范围内的空余用地,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却不分摊。可见,以分摊来认定共有物业的产权归属显然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物权法的精神。因此,只要合理区分三种不同配建的性质,准确发挥政府职能与市场决定性作用,特别是通过规划确定业主共有部分配套设施的范围,那么房价本身就依然是属于市场选择的结果。否则,担心因配套建设成本增大导致购房人的负担提升将可能成为现实。(作者是广州知名律师)

 

编辑: 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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