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辩护获成功,贩毒412.59克不予认定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有:2005年1月,被告人唐某与潘某贩卖毒品11.56克;2005年5月,被告人唐某与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69.8 克;2005 年7 月,被告人唐某与蔡某(已被判死缓)贩卖毒品,先后两次交易的毒品分别重10.02克、9.72克。2005午7 月27 日,警方在同案人蔡某住处保险柜内缴获毒品412.59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蔡指证该毒品系被告人唐某购买后放在该处作贩卖之用。根据刑法,依据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其将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死缓,同案蔡某已被判死缓服判刑。
经认真研究案卷,我们认为,唐某否认该412.59克海洛因与其有关,同案蔡某的指证与相关证言,特别是与记录本上的贩毒记录经鉴定系蔡某所写存在重大矛盾,服刑蔡某指证唐某有为为自己谋取减刑利益的可能,应坚持证据充分刑事裁判标准不予认定。
2010年9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某指使蔡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0000元。
我国对贩毒犯罪打击十分严厉,本案中唐某仅贩卖81.36克海洛因被量刑15年。若再认定其贩卖412.59克海洛因,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在本案中,我们对指控证据不足进行了详尽分析,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法院对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坚持了证据充分的刑事裁判标准,做到不枉不纵。因为如果证据不足可以定罪,也意味着任何人在刑事司法面前都不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