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从云南购入30吨30公斤装的大容量包装奶粉,当货运入广州正卸货时被工商部门查扣。当时,阜阳假奶粉案正喧嚣尘上,广州媒体对此案也进行了报道。经工商部门委托鉴定,该批奶粉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直接面积消费者市场销售的终端产品)的国家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奶粉。两个月后,一直苦苦要求工商部门出具的处理结果的马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
经会见马某某和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本律师认为,马某所购入的该批奶粉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销售给奶粉加工企业的原料奶粉,以预包装食品的标准来认定原料奶粉是否合格,适用对象错误。实际上也没有证据证明马某某具有购入不合格奶粉且具有将该批奶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故意。马某正在卸货时即被查扣,其自己尚无从知道奶粉的真实质量情况。因此,马某某不构成犯罪。于是,本律师将相关建议寄达公安及检察机关负责人。
经周律师细致工作,马某涉嫌销售30吨假奶粉案于一个月后获取保候审,一年后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予以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