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为了将一朋友要求其代为保管的60万元及一批金银珠宝等占为已有,遂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期间,郑某承认了自己的报假案的违法事实。随后,郑某某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若诈骗罪名成立,因数额特别巨大,郑某某将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
接手此案后,经仔细研究,本律师认为,郑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骗取朋友将60万元及珠宝等至自己手中保管,她保管及取得上述物品是基于朋友对其的信任条件下的合法委托,她对上述物品的占有是合法的,因而不存在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说,尽管她谎报假案意图侵占上述物品也难以达到目的,因为作为保管人她对于物品被盗存在重大过错,依法亦应予赔偿。同时,本律师还注意到,本案也不构成侵占罪,因为郑某某的朋友尚未向其追讨,她没有拒不归还的表示和行为,不具有构成侵占罪必须的“拒不归还”要件。
经周律师细致工作,该案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随后撤销案件。